黄洁洵 25-03-09 11:33
微博认证:东奥会计在线经济法科目主讲老师

#CPA# 不搞清楚不罢休

1、居住权一直跟着房屋,为什么是主物权?
答:地役权是从物权,是因为当权利人失去了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时,也一并失去相关的地役权。
而居住权是主物权,因为不论房屋的所有权人换了多少遍,居住权人不变,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失去了他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不一并导致居住权人失去居住权,居住权一直是独立存在。
您判断主次的角度错了,要站在权利人的角度看,不能站在房屋的角度看,“主从”不是在谈和房屋形成主从,是在谈两个权利有没有主从之分。

2、为什么善意取得制度不承认占有改定这一交付方式?
答:因为如果承认,在任何实质为现实交付的情境下,无权处分人和他的受让人都可以很轻松地达成一致、“倒签”占有改定约定,将“受让时点”“交付时点”不诚信地提前。而指示交付有第三人为证、简易交付有物的位移为证,还是比较客观的。

PS:您爱问我爱答,别太纠结就好。感谢大家积极跟直播,加油!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