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5-03-1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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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篇|女职工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

黎明、郝绍彬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PART.01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原告重庆品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某公司)与被告江某琴建立劳动关系。2022年10月14日,品某公司与江某琴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1年,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江某琴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主任,执行计时工资,月工资为4500元,支付项目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岗位工资、福利补贴等组成;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年终享受除考核及补助外的13薪(1个月工资),未工作满一年按月计算。在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公司辞退的不享受13薪和绩效考核。

2023年3月21日江某琴经剖宫产生育,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涵盖了江某琴相关津贴。2023年10月14日,品某公司作出《劳动合同(关系)终止通知书》,以劳动关系到期终止为由解除与江某琴的劳动关系。

2023年10月,江某琴以品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理由,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后,品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PART.02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重庆品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某琴2023年10月4日至13日的工资144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379元、年终奖3525元、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以上共计46352元。

PART.03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用人单位未届哺乳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首先,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江某琴于2023年3月21日生产,法定哺乳期为一年,则2023年10月13日劳动合同到期时,江某琴尚在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品某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向江某琴作出劳动关系已终止的通知书,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终止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次,品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的年终奖。本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品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该情形不属于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公司辞退的情形,故品某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2023年1月1日至10月14日的年终奖。

法官提示

本案依法认定用人单位提前终止与哺乳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系依法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法律对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怀孕员工的产假待遇,主要有休息休假、产假工资、产假期间工资、劳动关系保障等权利。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女职工尚在“三期”内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三期”结束时终止。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若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合法解除或者终止与“三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编辑:渝五法宣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