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律师来普法#389(2025-8)结合今天给法官打电话沟通的情况,深度解析这个复杂的借贷案件(一),可说的点太多了
1、判决书第10页“本院酌定该部分款项的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 2024年 8 月 5 日起”
2、我的起诉日是2024年5月28日,审核通过日是5月30日,8月5日只是缴纳诉讼费的日期,所以,我认为既然写的是起诉之日,就应该自5月30日起计算利息。
询问是否可以发裁定更正?
法官:我们都是根据系统上立案时间写的
我:那为啥不直接写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我之前代理过郑州的案件,就是按审核通过的日期算的,
法官:我们都是这么写的。。。还有啥问题
3,看这个判决“自2022年7月4日起”
4、这个案件审核通过的时间就是7.4,小程序上找不到,找到跟当事人的聊天记录
5、而这个案件的缴费时间是2022年10月
6、所以,我认为洛龙法院的这个“我们都是这么算的”很不合理,
毕竟,我起诉之后,5.30-8.5这期间两个多月,是你们人为控制,不给我立案,而不是我没有主张权利,对吧?
而且8.2那天我还催了之后,8.5才让我缴费,才给我立案的,如果我当时不催,按当时立案庭的说法,“才排到4月的案件,你这6.17转过来(从诉前调解转立案庭)。下下个月也不一定”,也就是说要等到10月?
所以,再次感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真大,法律怎么理解看法官了。
发布于 河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