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汪华亮 25-03-11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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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商法(四十七)

“职业闭店人”的民事责任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刘某。2023年9月13日,刘某与薛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将其名下甲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薛某。2023年9月14日,薛某变更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2023年9月28日,甲公司申请注销,薛某在该公司注销时作出《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负责,保证所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注销材料中的《清算报告》显示:“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2023年7月29日在北京日报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后经法院核实,上述注销公告未实际发布,甲公司注销时亦未成立清算组。

原告王某系甲公司名下瑜伽店铺充值会员。2023年10月,王某发现该瑜伽店铺已经闭店,其会员卡内仍有人民币8260元(币种下同)余额未使用。

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薛某亮退还其会员卡中剩余金额8260元。

法院判决:被告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王某所办理会员卡中剩余金额8260元。

裁判要旨:“职业闭店人”以帮助经营者逃避公司债务为目的,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受偿,债权人主张该“职业闭店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亮哥点评:近年来,在休闲健身、教育培训等领域,部分商家利用预付式消费机制欺诈、卷款跑路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不少存在“职业闭店人”的身影——他们“帮助”经营不善的机构计划好关店、跑路方法,并接手处理后续维权问题,诱导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方案。

从公司法角度,“职业闭店人”的责任大体上有这么几个方面(阶段):(1)收购店铺后,“职业闭店人”成为股东,应当承担股东义务和责任;(2)变更为公司董事或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责任;(3)在闭店环节,可能承担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清算组成员的责任。由于“职业闭店人”的目的是“闭店”而不是持续经营,所以,上述第(1)(2)两个方面不是重点,重点在于第(3)个方面。

如果“职业闭店人”依法定程序闭店,也就是遵循“解散——清算——注销”程序,那么,债权人(消费者)有相应的维权途径。但是,绝大部分“职业闭店人”不会遵循上述程序,而是采用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对此,《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责任主体为清算义务人。在老公司法时代,清算义务人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在新公司法上,清算义务人是董事。无论是否有“职业闭店人”参与,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或者虚假清算后注销,消费者均可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案号:(2024)京0106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