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房地产项目烂尾后要由业主承担责任?
在与项目相关的开发商、建筑商、监理商、银行、监管部门、业主六方中,业主最弱小无助且毫无过错。
答:有一年,政府的法律顾问陪同下,和负责烂尾楼案子的领导见了个面。
为了给项目腾出更大的空间,把原本规划设计的一部分地和房子改成住宅,增加可销售的货值,这个事儿是需要省委的审批。
同时,他们也希望我们的客户承担一些费用。
政府的法律顾问,也是资深的律师,一级破产管理人,说,虽然法律规定业主优先,但是,毕竟房子还没盖好。所以(烂尾停工)前面盖的部分,业主优先,但是(停工)后面续建的部分,业主不能优先。
我说,业主没有过错呀,开发商、银行、施工方都有一定的责任。
领导说,那确实业主没有过错,但是现在局面就是这么个局面,大家都要让步一些,所有人都吃一些亏,不能业主这边什么亏都不吃。
我说那不吃亏可以,给点儿好处呗,比如车位给我们一些,或者违约金给我们一些。
他们就呵呵笑了。
我也呵呵的笑了,你不给我违约金和车位,我不给你投票,讨价还价熬着吧,反正房子是肯定能到手,总有你比我急的时候。
我没说的背景是,开发商已经被裁定破产了,是这一切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个,那我唯一的筹码就是我背后业主的怒火,与领导们对稳定的追求之间的矛盾和博弈了。
纸面上的法律,是理想的,就是业主第一,业主优先,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但是,当操作具体案件的人都有自身的立场的时候,他们就有了很多超过法律预期的考量。
比如,这位领导给我抱怨,市里商委的电话就打过来,要求专班这样那样,之前开了某某会议,某领导又有了这样那样的口风。
烂尾楼,一般都是区一级的领导负责,区一级的领导对我们来说是大官,决定我们的命运,但是他在巨大的体系里也只是个小小的角色,可能这辈子干到退休也还在这个位置上。
一个地产商,人家有本事能拿地盖房子,是烂尾的前提条件,有个市一级甚至省一级的背景,那都是可以理解的。这种利益纠葛你看不到的那是瞎猜,到了破产案件,债权要申报,有不少利益就是纸面上的问题了,有多少自己人也是业主在这个项目里,你看他买房子和你价格一样不一样?
区里想要促成把事儿做成,但是,有的领导有自身的利益,也不想开发商亏太多,有的领导就不想担责任,比如省里对这个事儿的态度,就是不能改规划。毕竟你说改规划这东西,保老百姓的居住需求是一方面,但是土地政策也必须严格的执行。今天我签了字,明天谁拿这事说事,岂不是我要倒霉?
一个房子从烂尾到复工,银行全程可以做到“牛逼轰轰”,国企股东可以说我是市一级的国企,你是区一级的政府,我得听上头国资委的,施工方可以动员农民工去爬塔吊、焊丝小区大门,底层一个住建局的科员,他有多大的权利,承担多大的责任?
不透明的制度,过多的话语权,导致都不是县官现管的问题,而是县官本身都被管着,在纸面的法律至上,有满天的神仙,满地的妖精。
又要稳定、又要有钱、又要兼顾各方利益,如何做到十全十美,兼顾公平与效率?
早住房子、房产证、违约金、车位、顶账房、房屋质量,这些别说烂尾楼做不到,就是正儿八经的国企央企的项目,也有不少是兼顾不得的。
讲道理的时候,公平、正义,但是具体做事的时候,从上到下都是中庸。
然后,这个题有一句话,我特别烦。
“业主最弱小无助且毫无过错。”
业主无过错是没毛病的,但是业主最弱小无助是胡扯。
我有资格在办公室,让政府的律师陪着领导和我聊的前提,是我背后有四百多个业主把我送到那个位置上,只不过组织这事的业主代表需要我的专业性和经验罢了,我是那一大群人的嘴替。
如果这四百多人真的“弱小”“无助”,我根本没有资格和机会,和商委的领导、省里的领导、专班的领导掰手腕,去帮业主要违约金和车位。
甚至我们连房子都不会有。
群体性的“弱小无助”就等于“带不动”,不出钱、不出力,光指望天下掉下个救世主,在绝大多数时候,就是房地产项目烂尾后业主承担责任的最主要原因。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