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平川54 25-03-11 14:25

#上海[超话]#
上海高院行政庭刘琳、二中院行政庭马浩方、静安法院行政庭潘怡易,在浦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行政诉讼中,法内违法、法外造法,自创审判规则,制造冤假错案之十宗罪:

一、混淆案件性质,违反法定程序,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规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诉讼范畴。法院行政立案庭根据专属管辖及行政立案要求受理案件,却提供民事案号;行政审判庭开庭并审理,却出具民事判决书。
将行政协议效力争议按民事主体间民事纠纷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二、把公民追加为行政被告,规避对行政行为的全面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是“民告官”被告恒定原则。
违法将公民追加为行政被告,把行政诉讼转为民事纠纷审理,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行政诉讼法立法本意和程序规则。

三、举证责任倒置,偏袒动迁部门举证不能,涉嫌虚假审判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动迁部门未提供协议签约人适格、继承权证明等关键证据。法官不但未依法要求动迁部门履行举证义务,反而移花接木,采用违法证据转移审判焦点,偏袒动迁部门违法行政。
无视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程序严重违法。

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擅自输送集体资产
在无证据证明协议签署人具备继承权的情况下,将宅基地使用权、动迁房及补偿款等判归其所有。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严重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故意规避签约人户籍与资格等关键事实的审查,事实认定严重失实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安置人须为上海市户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协议签约人自始至终为外地户籍,无任何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规定,法官未经审查,把外地户籍证明作为判决的唯一依据,违背事实,违背法律。

六、同案不同判,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同一地区、同一被告、同样案由及同一法律规范下,同一法官却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类案有(2021)沪02民终5414号等】。
违反“同案同判”原则,严重损害司法统一性、权威性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七、违背事实 自相矛盾
“本院认为”:“征地事务机构应与‘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动迁部门未能举证证明协议签署人具备上述任一资格。法官在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自相矛盾作出枉法判决。

八、违背法律 无中生有
“本院认为”引用《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操作口径》,却未审查协议签署人是否具备该操作口径中关于“安置人须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且符合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核心条件。
动迁部门也未能举证证明协议签署人符合上述条件。
法官在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作出逻辑混乱的荒唐判决。

九、违背法律规定,违背最高法裁判规则
(2023)最高法行申981号裁判要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
(2017)最高法行申6780号裁判要旨:当事人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法官将宅基地使用权判归非上海户籍、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大相径庭。

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司法公正
法官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涉嫌与动迁部门不当协作;故意偏袒动迁部门、违反程序规定,违反法律,涉嫌权力寻租、枉法裁判。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