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色地球守护人
25-03-14 11:26 微博认证:乐平市爱它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彩色地球守护人官方微博

#三问广佛地区农业局活埋活体动物现象##广佛地区农业局活埋九百只猫##广佛地区农业局“活埋”现象##打击猫狗肉黑色产业链##农业农村部#
第一,你方农业局在查获和处理黑产赃物时,所涉及的资金费用和流程信息为何没有公开信息?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五条,无论是对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还是对不具备检疫条件的动物产品的销毁,都涉及到费用问题,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佛山活埋猫的费用来自于政府,来自于纳税人。那么,佛山以及其他以类似方式处置动物的地区,委托什么机构来进行活体动物销毁,补偿标准是多少,值得追问。这是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回应舆情。

第二,你方农业局活埋活体动物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为何舆论误导“活埋合法”的谣言?

最近几天发酵的广东省佛山市农业执法部门活埋猫事件,其实已不是新闻,早已有闻。比如,几年前追寻自家猫到广东的韩佳丽,虽然拦截了很多猫车,但是在广东的后续处理结果大多是将猫只全部带走“活埋”。当地执法部门声称,他们是依据《动物防疫法》第76条,或者《动物防疫管理办法》第43条,对拦截下来的猫进行收缴销毁。然而,这些法条并没有赋予执法部门对“活体猫只”进行销毁的权力。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予以收缴销毁”的,是“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农业农村部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进一步细化。这三条明明白白地规定,只有“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动物”和“生皮、原毛、绒、角等动物产品”应该予以补检。如果还是没看明白,农业农村部给出了一个更加具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补检规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怎么可能突破道德底线,规定对活体动物进行销毁?

第三,你方农业局今后如何处理相关问题?

中央农业主管部门视犬、猫为伴侣动物,怎么可能要求对”活体动物“无差别进行销毁?地方执法部门突破道德底线,不能打着法律和中央主管部门的旗号。地方执法部门还有个盾牌叫”无害化处理”?然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无害化处理对象不是“活体动物”。《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无害化处理”进行了明确界定,没有任何可以被利用被钻空子的歧义。无害化处理的对象是“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什么是动物?就是有生命的活体,没有生命了,就变成“生皮、原毛、绒、角以及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

“销毁”这个词,怎么能与“活体动物“绑在一起?有人替“活埋”行为找理由,“不要单看法律条文,各省市有内部指导文件,执法章程”。地方执法部门应该是不敢这么说的,因为他们懂立法法,懂什么叫行政法上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另外一个说法是,“猫狗车上的猫狗不能补检,补检合格就要返回给猫狗贩子”。补检合格就要返还给“货主”吗?类比一下被抢劫的人民币和非法制作的枪支弹药,检验是真钞和真枪真弹,要返回给货主吗?是要“没收“的。返回给货主,让犬猫被屠宰被送上餐桌,置《食品安全法》于何地?食品安全零容忍,要从执法部门开始。“没收”之后怎么处理?当然是补检。

正常情况下,饲养场和个人以伴侣为目的饲养的犬猫,补检合格,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 但是,猫狗车运输的犬猫,以食用为目的,是无法出具继续用于运输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怎么分清是以伴侣为目的还是以食用为目的的呢?这个对执法部门来说并不复杂,从饲养场(户)提供的材料中判断饲养的目的,从活体动物运输合同和托运单上判断运输的目的地和用途。很多时候凭常识就能判断,运猫车运狗车上的猫狗怎么可能是用作宠物的呢?不能返还给货主,这么多猫怎么办?《动物防疫法》给了出路。先补检,此时补检的目的是进行分流。染上属于二类疫病的狂犬病,就不得不先行扑杀,再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有染上狂犬病的犬猫,执法部门可能无法安置。

如果当地没有犬类留检所等官办场所,《动物防疫法》第六条指出“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据此,可以交给社会力量进行分流、家人认领、领养、治疗、安置等。有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就是这样做的。

例如,2019年4月18日,山东省临清市农业执法部门查处一处非法收卖流浪猫的场所,救下200多只猫,执法人员将这些猫全部交给了当地动物保护协会。今年3月,无锡执法人员对违法猫车进行拦截并处罚,将违法偷盗猫只交给志愿者进行了妥善分流安置。

据悉,一直以来,江苏政府执法部门都会将拦截的非法猫车猫只交给志愿者进行妥善后续安置,定期回访猫咪情况,不但执法严格,还有法有情有温度,这才是法律对人的意义。

(文章来源:动物法网)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