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5-03-19 10:37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司法案例: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的裁判规则与价值导向

聚智征途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人员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创新性地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养老金 220 元)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本质差异,未改变超龄劳动者的 "劳动要素提供者" 属性。人民法院在审查超龄用工关系时,应重点考察用工事实是否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规定的三要件,即:(1)主体适格性;(2)管理从属性;(3)劳动对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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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汤某,1945 年 9 月出生,江苏省镇江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月养老金 220 元)被告: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

2021 年 9 月 20 日,经人介绍,汤某至某绿化公司承接的家居科技公司绿化修剪项目工作,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管理,约定日工资 120 元。9 月 30 日,汤某在拖运树枝时从车辆坠落受伤。2022 年 7 月 12 日,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 "超法定退休年龄" 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汤某不服,诉请确认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镇江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养老保险类型区分:原告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型)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型)存在制度本质差异,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要件。
劳动关系实质审查:人格从属性: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经济从属性:约定日工资标准,劳动成果直接归属于公司;业务相关性:从事绿化修剪系被告主营业务组成部分。
价值导向:本案突破年龄形式要件,以 "劳动事实" 为核心认定劳动关系,符合《"十四五" 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关于 "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 的政策导向,兼顾老有所为与权益保障。

【裁判结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参照劳社部发〔2005〕12 号文,判决确认汤某与某绿化公司自 2021 年 9 月 20 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已生效,为同类案件提供 "三审查明法"(养老保险性质审查、用工事实审查、社会价值审查)裁判范式。
【典型意义】

法律适用创新:明确 "待遇性质区分论",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排除在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范畴,填补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空白。
社会治理导向: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4 年我国 60 岁以上就业人口已达 3760 万,本案为 "银发经济" 下的劳动权益保护提供司法样本,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如缴纳工伤保险),助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权利救济示范:建立 "仲裁前置 + 司法审查" 衔接机制,对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拖欠工资等争议,明确 "先确认劳动关系、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的救济路径,2024 年江苏法院同类案件受理量同比上升 23%,调撤率达 68%。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