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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19 15:03 微博认证:津云新闻官方微博

【#内蒙古警察枪击案30年来2次反转##从正当防卫变四年刑期家属是否上诉# 】事发后,孟某清的家人多方求助、喊冤。2020年,案件有了反转,邢志强案被重启调查。2023年7月25日至7月26日,乌兰察布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年8月25日,乌兰察布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邢志强因怀疑被害人孟某清盗窃摩托车而阻拦,被害人逃离过程中,邢志强持枪射击致孟某清死亡,其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哥面对一个可能出逃并且有盗窃嫌疑的犯罪分子,难道作为警察的他就该袖手旁观,放任脱逃吗?在追缉过程中自己被刺受伤的情况下,不能出手或果断反击吗?”邢志强家属在一审判决后上诉。
“孟某清用碎玻璃剖腹取出弹头,且未及时就医,感染后导致死亡而非枪伤所致。”邢志强辩护人吴丹红认为,孟某清之死究竟是否与邢志强开枪有关,是该案的关键点之一,此外,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一案证据严重不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024年3月4日,内蒙古高院作出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乌兰察布中院重审。
2024年11月26日~27日,该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2025年3月14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邢志强作为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发现形迹可疑的被害人孟某清,意图拦截、盘问未果且遭到袭击后,追赶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在现实危害消除后仍向逃跑的孟某清射击。孟某清背部中枪,为躲避警察追捕未及时就医且自行取弹导致伤口感染,经抢救无效死亡,邢志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孟某清驾驶摩托车冲撞及用刀捅刺致邢志强受伤,对案件引发具有过错,可对邢志强酌情从轻处罚。孟某清及其近亲属为躲避警察而延误治疗、孟某清自行剖取弹头的行为对死亡结果产生影响,亦应对邢志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邢志强的刑期将至2025年12月1日。
对此判决是否上诉,邢志强的家属正在考虑中。邢志强辩护人吴丹红则认为“当年的正当防卫认定没有问题”,四年刑期的案件,不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此案已过追诉期,应宣告无罪。吴丹红律师表示,是否上诉会尊重邢志强本人的意见。(津云新闻记者 劳韵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