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5-03-19 17:49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完成一个案件的调解方案,发给法官助理邮箱,方便法官助理做调解笔录。为避免产生纠纷和分歧,在调解书中约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条款。

问:若调解书中既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又未约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时可否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答:民事调解书中未约定利息或者违约责任,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时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地法院认识不一。

在实践中有两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利息自民事调解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理由在于法院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且应当严格执行,民事调解书上没有载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视为原告放弃自己的权利,故在执行中不能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此,私认为【个人观点】:民事调解书中未约定利息或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理由为:首先,《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属于法定义务条款,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其次,《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虽然只规定了“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并未写明有民事调解书,但民事调解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这并不能成为民事调解书不能适用本条款的阻却性理由;最后,利息分为约定利息【基于双方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利息】和法定利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利息】,两种利息均具有可强制执行性,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为法定利息是对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一种惩罚性手段,是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而设定的一种责任和进行的惩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是一种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当事人所设定的法定责任。故民事调解书即便未约定利息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亦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民事调解书中约定有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并非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本身,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时额外附加的惩罚和责任,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加重惩罚。两种责任发生竞合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和第十五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基于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基本原则,在被执行人承担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后,不应再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