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说法
25-03-20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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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很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都不懂司法机关委托的、解决诉讼中会计专门性问题的应该做司法会计鉴定、适用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上来就想当然地出具审计报告,出现了诸如超范围鉴定、以讯问、询问笔录等非财务会计资料作为检材、对事实认定乃至法律定性问题发表意见、发表不符合诉讼要求的不确定意见等,更为极端的是,出现了直接照抄公安司法机关结论、“按需鉴定”的问题,极大地误导了法院、破坏了司法公正,而解决这些乱象、对违规鉴定问题进行查处本来是各地财政部门、注协的职责,但偏偏因为涉及到诉讼导致各个机关不受理或即使受理后不做实质性处理,美其名曰:“不能干扰诉讼,待案件终结了再做处理”,但问题是,很多案件中,这些问题鉴定正是冤错案件的“罪魁祸首”,它们是法院裁判的依据,正是需要先行解决的,如果等到判决生效,就来不及了,而且还有可能因为这些问题鉴定被生效裁判所确认而更加得不到纠正的机会,主管机关会囿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而不再处理对于这些问题鉴定的投诉。这并非杞人忧天,财政部正在征求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就规定:“投诉或者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三)已由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结案,或者涉及的审计业务报告作为起诉标的、司法证据使用、已被人民法院采信等进入司法程序的;……。”看看,进入司法程序的,不予受理。这个口子一开,诉讼中大量存在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将畅通无阻、有持无恐,这对于司法公正将是极大威胁。关于此,杨卫华律师@一贯刑辩 曾有一篇文章,表达了同样的担忧(链接:http://t.cn/A6BOE1lx)。任何的立法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都关乎公共利益,其宗旨应当是促进司法公正、强化监督制约,而不是相反。财政部作为会计师行业的主管行政机关,在规范制定时,应当慎之又慎。@中国会计报 @财会信报 @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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