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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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挪车反杀案二审反转发回重审#【#一场简单的挪车竟闹出人命#!“反击者”一审被判死缓,证据不足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挪车反击致死一审被判死缓家属不服# 2023年8月12日,苏某涛在自己租用的库房前装卸货物时,因挪车与刘丽及其亲戚王森等发生争执,对方2名男子王森、王陆酒后拿砖、持刀,先后闯进他的仓库,又纷纷受伤出来,其中持刀男子王陆送医2天后死亡。
经安达市利达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森构成轻伤二级,苏某涛、刘丽构成轻微伤。而刘丽的丈夫王陆则于2023年8月15日凌晨,在医院死亡,鉴定后王陆符合生前被背部具有一定厚度的单刃刺器刺击右颞部,致颅骨粉碎骨折,硬脑膜破裂,广泛硬膜下水肿,脑组织破裂死亡。
2023年8月13日,苏某涛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安达市公安局刑拘,当年8月25日被批捕,公诉机关以此罪名对苏某涛提起公诉。
2024年3月,该案在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王森持砖块进入车库,王陆持尖刀在车库门前被刘丽的亲戚王阳阻止,后徒手进入车库,在车库内,王森向苏某涛投掷砖块,苏某涛持剪刀扎刺王森左上臂,又扎刺王陆右颞部。
苏某涛供述、辩解称,王陆拿着刀进入仓库后,举起来往前杵,他担心母亲被伤到,上前抬手挡时被刀尖扎到了掌心,他疼得向后坐倒站起时,顺手拿了把剪刀,扎伤了王森胳膊,却并没有扎刺过王陆。而追出门外踢打王森,是因王森打倒了苏母,他很生气。
一审法院认为,苏某涛因琐事持剪刀扎刺被害人王森、王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苏某涛不能正确冷静处理日常生活纠纷,不顾阻拦,持剪刀扎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系直接故意杀人,论罪苏某涛应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苏某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挪车反击致死一审被判死缓家属不服# 苏星环说,他们无法理解一审法院的判决,而且对一审判决存在诸多质疑。
首先,法院采信王陆没有持刀进入仓库,可是判决书中已经显示,公安辨认笔录中,苏某涛从12张不同尖刀照片中辨认出了案发时王陆所持的尖刀,“如果刀没有带进去,我弟怎么会那么容易认出来?”
其次,判决书中提到,王陆的伤是“背部具有一定厚度的单刃刺器刺击右颞部”,且创口3.0cm,深3.2cm。“用剪刀伤人,怎么可能是单刃刺器?剪刀合起来一定没有刃,如果剪刀分开了,扎在人身上就会是2个伤口。而且剪刀的宽度也不可能是3cm,这个宽度更像是王陆的那把刀。”苏星环说,律师阅卷时发现,警方补侦时,从小区绿化带土里挖出王陆家人埋的刀,“这么重要的物证,为何一个月后才找?王家人为什么要埋刀?”
最后,苏星环和家人认为,判决书中载明的情况,存在明显的偏向行为。比如有关王陆是否持刀进入仓库,王阳说王陆持刀刚走到车库门前,被他拦住后,王陆冷静了,从车库门前走开了。王阳的说法与监控视频不符,法院采信,而苏母、工人和苏某涛均称王陆曾持刀进入仓库,法院却不采信;又比如,判决中写明王陆、王森的受伤经过和情况,却对苏某涛的受伤经过只字未提,提到刘丽、苏母均受伤,却只对刘丽进行鉴定,苏母却没有被鉴定伤情。苏星环说,“这么具有偏向性的判决书,是不是有意掩盖王家人的过错?”(津云新闻记者鲍燕 实习生荣妍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苏星环、刘丽、王阳、王森、王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