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不当履职致用人单位损失,需要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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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今天探讨的主题是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不当履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时,用人单位如何主张赔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劳动者因不当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比例,主要的分歧在于: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只要存在履职不当导致用人单位损失,就应全额赔偿,因为劳动者有义务在工作中尽到勤勉注意义务,避免给单位带来损失。而劳动者一方则认为,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劳动者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管理责任、工作风险性等,来确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求劳动者全额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如何有效主张自己的权利呢?下面分享一个案例,供大家学习法院的裁判思路和各方的诉辩思路。
【案件背景】
王师傅是某酒店餐饮部副总监。2007年,王师傅与酒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的《酒店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若存在怠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并对酒店造成伤害、损失达2000元以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行为,酒店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若员工对酒店造成损失,酒店同时有权根据中国法律要求员工赔偿。 2020年,犯罪嫌疑人刘某找到王师傅,称其所在公司招待客户需要购买窖酒。王师傅多次从酒店领取共计2000件窖酒交与刘某。没想到,刘某将骗得的窖酒低价卖给他人,所得赃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2021年,经王师傅多次催要,刘某未全额支付货款。 酒店方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续刘某被判处诈骗罪并进入监狱服刑。
酒店认为,王师傅担保销售的月饼、大米、红酒等商品未收回资金,做挂账处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师傅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只是属于大意,酒店的财务管理也有漏洞,因此不应由自己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一审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师傅对酒店的规章制度理应熟悉且明知。在完成酒店酒水销售业务时,王师傅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及其所称公司的资信情况未作合理注意,盲目轻信并连续多次向刘某赊销大额酒水,最终导致酒水被刘某诈骗,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王师傅在履职过程中,未尽到勤勉注意义务,对酒店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酒店在管理上也存在问题,制度把关不严,风险防控意识薄弱。在王师傅对外赊销大额酒水未收到任何货款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其继续赊销,对本案损失的发生也应承担责任。根据刑事判决书显示,酒店因酒水、食材被骗未退赔损失100万元,王师傅对此金额无异议,因此法院认定酒店的经济损失合计为100万元。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酒店、王师傅所应承担的经营风险、王师傅的过失程度及收入水平、酒店自身管理责任,以及酒店尚可向刘某追偿损失等因素,法院酌定王师傅赔偿酒店经济损失5万元。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师傅在未收到犯罪嫌疑人货款的情形下,多次赊销大额酒水,给酒店造成损失,在履职过程中未尽到勤勉注意义务,其过错已达到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程度。关于王师傅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二审法院认为应根据酒店损害结果、劳动者过错责任程度、工作风险性、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完备程度、劳动者收入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一方面,酒店作为用人单位须承担经营风险,应当通过严格执行规范的对外销售制度进行风险防控。王师傅多次赊销大额酒水未收到货款后,酒店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管理不当的情形,酒店亦存在过失。另一方面,王师傅入职酒店二十余年,从服务员成长为管理岗,说明酒店对其工作能力是肯定和信任的。对于此次造成的经济损失,王师傅虽有过失,但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若加重其承担责任的比例有违公平原则。此外,酒店有权利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赔,尚有救济途径减少其经济损失。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两种观点的差异明显。第一种观点强调劳动者只要有履职不当导致损失就应全额赔偿,侧重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有严格的注意义务,一旦违反就应承担全部后果。第二种观点则更注重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认识到劳动关系中双方的不平等性以及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等。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从劳动关系的本质来看,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管理规范。在本案中,酒店自身管理存在问题,不能将全部损失责任归咎于王师傅。而且王师傅在酒店工作多年,一直表现良好,此次事件虽有过失,但并非故意为之。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王师傅赔偿5万元是比较合理的,既让王师傅为自己的过失承担了一定责任,又避免了过度加重其负担。 对此,你支持哪种观点? (原裁判文书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民终137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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