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情树 25-03-25 11:59
微博认证: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刑法学硕士生导师

最近在阅读我老乡李世阳老师写的《二元规范论视角下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解释论展开》一文(载《法学研究》2025年第1期),文中第六部分“行为规范的效力通过行为人的事后行为得到维护”所提出的观点与我导师冯军教授最近一直在讲的“事后行为与犯罪的成立”的观点其实是一样的,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积极的事后行为表达出他对法规范的忠诚,表明其自愿遵守法规范的的态度和决心,维护了法规范的效力,实现了法和平的恢复,也实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其通过处罚他而实现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已经降低,乃至消除了,就没有必要动用刑罚。因此,从刑罚与犯罪的互动关系来看,也就没有必要认为是犯罪了。但这样一个理论,由于过于重视刑罚的正当化依据在于预防犯罪的功利价值,与目前我国老百姓过于重视刑罚的价值在于惩罚已有犯罪,实现报应的正义价值并不相符,我们如果还是那么重视刑罚的正义价值,那么,这种通过事后行为来维护规范效力的案件就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就没有土壤。怎么办?我在办理案件中,法检人员还是很重视刑罚的正义价值,而对于目的刑的观念还是重视不够,有些基于目的刑考虑,完全可以不认为犯罪,或者不起诉的案件,法检还是认为有罪必罚,实现正义价值。看来,这个问题还是一个国民的刑罚观念改变或者变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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