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ention_NewJeans 25-03-26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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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26 TeamBunnies更新

Part.1
(3月26日)
NewJeans粉丝团体“Team Bunnies”声明:将始终与成员同在,支持她们不与HYBE及ADOR继续合作的立场。

3月23日,香港Complex演唱会现场,成员MINJI、HANNI、DANIELLE、HAERIN、HYEIN宣布将尊重法院判决,暂时中止活动。
对此,Team Bunnies表示全力支持成员决定,并将持续为她们应援。

因临时处分结果存在诸多误解与不实信息扩散,Team Bunnies整理以下常见问题并解答。本内容经多位律师咨询,且为避免影响后续诉讼,已简化敏感细节。

Q) 上诉需耗时多久?
部分粉丝误认为本案最终判决前活动将长期中止,或上诉耗时漫长。但临时处分程序仍可提出异议及上诉,若加快审理,最快可于5月末至6月初获上诉结果。

Q) 为何不直接上诉?
根据程序,需先对临时处分结果提出异议,待结果出炉后方可上诉。因异议由同一法庭审理,结论或与之前一致。为尽快进入由不同法庭审理的上诉程序,团队将快速完成异议流程。需注意,异议结果并非最终结论,请勿误解。

Q) 本案本质是什么?
本案核心是专属合约解除争议,需高度考量“信赖关系”。如判决书引述,最高法院曾裁定:“专属合约要求双方维持高度信赖关系。若信赖关系破裂,仍强制艺人履行合约将侵害其人格权。因此,艺人有权解除合约。”

Part.2
Q) 缺乏综合判断
某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了以下事实:法院承认HYBE CEO曾向NewJeans成员表示“将给予一年六个月的长期休整期”、对HYBE PRO记者称“不会过多干涉NewJeans的日本活动”、ADOR前代表闵熙珍被解任后与NewJeans视频制作公司发生纠纷、HYBE内部报告中存在“抛弃NewJeans推出一个新的版本即可”的内容、HYBE其他组合与NewJeans在概念和宣传素材上存在相似点、以及本应保密的NewJeans练习生照片及视频被泄露至网络等事实。

但法院在判断专属合约与信赖关系时,未综合考量上述事件,而是单独分析每项事由。例如,法院未将“一年六个月休整期”“HYBE对NewJeans的业绩评价争议”“ADOR代表更换后与制作团队的分歧”“HYBE内部文件内容”等事件整体结合,以认定双方信赖关系破裂,而是单独判定每项事由均不足以构成“解除专属合约”的依据。若在后续上诉程序中,能将这些事件的关联性与整体脉络综合阐述,判决结果或将不同。

Q) 对ADOR法人资格的机械认定
法院认为“闵熙珍代表时期的ADOR”已采取市场措施,故认可ADOR的临时处分申请,并认定ADOR的法人资格。法院认为,公司内部纠纷已由前代表闵熙珍(时任ADOR代表理事)解决,因此ADOR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但本案争议的起点与核心是闵熙珍代表的解任。问题的本质在于解任前后的“ADOR”存在根本差异。法院仅依据“ADOR为独立法人”这一形式事实作出判断,却忽视了闵熙珍代表被解任后HYBE安插亲信接管ADOR的关键背景。尽管个别事件看似轻微,但综合来看,HYBE在驱逐闵熙珍代表的过程中存在持续性不当行为,且法院亦承认相关事实。然而,这些背景未在判决中被全面考量。后续程序中需对此进行结构性说明。

Q)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当前ADOR管理层向法院申请NewJeans活动禁令,主张“NewJeans是ADOR唯一所属艺人,若失去NewJeans,公司存续将陷入危机”。但若ADOR现管理层真认为NewJeans对公司存续至关重要,则难以理解其为何以仓促的方式解任闵熙珍代表——她正是NewJeans成功与成长的核心人物。

法院承认“ADOR自成立起即为NewJeans活动而设立,且NewJeans是其唯一艺人”,而闵熙珍代表是ADOR创始人及NewJeans总制作人。然而,HYBE与ADOR现董事会在未与成员商议的情况下,突然解任闵熙珍代表,导致NewJeans原定于下半年的后续专辑、国内粉丝见面会、世界巡演筹备全部中断。

HYBE与ADOR现管理层在女团关键上升期(出道第三年)突然解任公司代表,并更换为无娱乐行业经验的HYBE亲信。但法院仅片段化分析这些事实。若ADOR现管理层解任闵熙珍代表确属“纯粹经营判断”,则需考虑以下因素:

闵熙珍代表与成员间的信赖关系;

她是推动NewJeans成长的核心人物;

她同时负责NewJeans制作与经营;

众多合作方基于对闵熙珍的信任与ADOR签约,且明确表示不愿与无闵熙珍的ADOR合作。
然而,ADOR现管理层未就解任时机、方式及后续措施与成员充分协商。

法院认为,ADOR现管理层在解任闵熙珍代表职务时曾提议其继续担任制作人,但闵熙珍自行选择离职。此判断未考量HYBE驱逐闵熙珍代表的过程。此外,闵熙珍多次要求维持原有体制,但ADOR现管理层无视其意见并提出包含“霸王条款”的制作合约,其诚意与可行性存疑。此争议需在后续程序中进一步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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