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资金的分析与查控技术,已成为第五大侦查技术手段│金析为证
经济犯罪侦查中进行资金数据分析并非新生事物,但将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却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实践做法。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证据化,契合现代复杂经济犯罪手段的证明需求。
众所周知,涉案资金走向对证明非法集资类案件“非法占有目的”、准确认定非法传销、涉税犯罪、网络赌博、地下钱庄洗钱等案件的核心事实、犯罪数额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当下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案件呈现“涉案银行账户遍布全国、交易流水信息海量”“虚拟货币和洗钱相结合增加追踪难度”等新犯罪手段特征,大量经济案件涉及的资金数据体量、范围和复杂程度都远超出传统的资金查控、审计工作能够应对的能力范围,给新型金融经济犯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全新挑战。
经济犯罪案件中,账户就是现场,资金流向就是犯罪痕迹,面对复杂升级的犯罪手段,通过运用大数据资金查控分析手段,透过复杂的资金数据探寻资金流动中的秘密,自然成为办理新型金融案件的“杀手锏”。某种意义上,对资金数据的分析和回溯就是传统犯罪侦查中的“DNA检测”和“指纹鉴定”。
有的案件中,司法人员囿于传统法定证据种类,虽未将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列明为证据,但“技巧性”地发挥出它的证明作用,如将资金分析数据证据材料转化为传统书证等证据办案。这种方式不仅费时费力,也容易引发对转化证据的质疑。
随着资金数据分析技术日趋完善和资金数据分析过程的标准化,我们应当重新审视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证据化的必要性。资金数据分析结果由“数据”向“证据”的转化,是应对办理新型、复杂经济犯罪案件的现实需求,也更加契合现代复杂经济犯罪手段的证明需求。
二是资金数据分析技术规范的标准化体系,为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化提供了有力支持。
近年来,经济案件中侦查机关运用资金分析技术辅助侦查的侦查手段,越来越普遍,但能否将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争议较大。反对观点的理由是此类证据的证据效力存疑,包括此类大数据来源合法性、真实性、资金数据清洗,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等问题。
毋庸讳言,并非侦查技术取得的材料均能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根据侦查技术取证手段的发展程度,立足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属性,进行准确判断。对违法资金的分析与查控技术已经被公安部列为继刑事技术、技侦、网侦、图侦之后的第五大侦查技术手段。
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提升资金分析能力水平,在能够确保资金数据来源真实完整、数据清洗和分析方法科学有效的前提下,由资金分析人员依据技术规范出具的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已具备证据化的可行性。
如2024年3月,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出台了《公安经侦部门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转化工作指引(试行)》,规定了资金数据分析人员的资格要求和相关工作程序规范,2024年底至今,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陆续批准发布了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组织起草的《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检验规程》等4项资金数据技术标准和《法庭科学资金数据分析软件技术要求》等2项行业标准,涵盖了资金数据的获取、清洗、检验、非法集资类案件资金数据分析规程,以及资金数据分析标准体系表和分析软件技术要求。
应当说,上述技术规范构建了资金数据分析的标准化体系,也为资金数据报告的证据化提供了有力支持。且根据前述工作指引,在公安机关内部采取了侦鉴分离模式,也就是做资金数据分析的人并不参与侦查工作,亦能保证分析报告结果的中立性。
三是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证据化,符合法定证据种类体系日益开放的趋势。
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的修订看,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实践中往往先将新型证据“挂靠”在既有法定证据种类中予以适用,之后再通过立法修改增加新的证据种类。近年来,不少学者指出这种封闭式法定证据种类制度,滞后于司法实践发展,会导致面对新型证据时陷入“进退两难”之困境,适用新型证据会招致合法性质疑,不适用新型证据又会影响事实认定。
在快速发展的数字时代,面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新趋势,不能因循守旧,也不能单纯期待“立法修订”增加证据种类,而是在实践中通过更妥善地运用、了解这些新技术,在明确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具有证据效力的前提下,解除法定证据种类的桎梏,肯定其证据化的必要性。
需要说明的是,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化,是使其纳入刑事证据审查范围,不意味着一定作为定案根据。在司法证明存在大量需求的现状下,将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纳入证据视野,才有机会进一步判断新型犯罪侦查手段是否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所获得的新型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通过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无论从证据“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还是“两力”(证据能力、证明力)角度,进行全面、实质审查,进一步推动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证据规则的构建和完善。
例如,对于获取资金数据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资金数据的真实性等问题,可以通过审查侦查人员是否按照资金数据获取的相应技术规范来进行判断,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制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规定,侦查人员通过提交手续,可以通过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构建的金融专网通道,进行银行账户的电子化批量查询。在合法侦查的适用范围内,这种查询、调取手段与传统的线下查询公民银行账户信息行为并没有本质差异,而是信息化时代更为便捷、高效的侦查手段,具有合法性,并且金融专网通道确保了数据的同一性、真实性。
(节选自 陈禹橦:《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证据化符合现实司法需求》,载《检察日报》2025年3月22日第03版。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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