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防火 “零容忍”:“小火星” 引发 “大灾祸”】为切实做好春季森林防灭火工作、加强森林防火监管,峨眉公安全力以赴履行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4+4”职责,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辖区生态安全。
典型案例一:2024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及家人为其父亲上坟扫墓,在祭祀过程中,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带去的纸钱等进行焚烧祭祀,到了10时许,李某某家人先离开坟场下山,李某某则因担心引发火灾,在查看确认没有明火后方才离开。10时30分许,李某某父亲坟前面冲沟起火并向四周蔓延开,最终引发森林火灾,山火于当日22时许被扑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中有林地面积6.1996公顷,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被告人李某某向建水县林业和草原局支付植被恢复费用5263.1元。
典型案例二: 村民杨某某在自家田里焚烧稻草时,火势因风扩大,现场飞火将附近的干草、枯枝等可燃物点燃,火势迅速向山间蔓延,造成附近50来户山主的林地被烧毁。经鉴定,该起火灾的过火面积为23.9717公顷(359.5755亩),其中包括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省级公益林。案发后,杨某某通过向受损农户赔礼道歉,取得谅解。
新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过火面积23.9717公顷(359.5755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案例三: 2024年3月19日15时许,凉山州盐源县公安局梅雨派出所民辅警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巡逻中,在梅雨镇某某村卡点林区,当场查获赵某某和黄某某携带火源进入林区。
赵某某和黄某某对自己携带火源进入林区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赵某某和黄某某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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