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5-04-02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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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因交通意外身亡,智力残疾的父亲获扶养费支持】2024年9月14日晚,李小明(化名)开车外出时车辆出现故障,便停在路边等待拖车救援。期间,李小明未在车后放置安全警示牌。21点40分左右,张雷雷(化名)驾驶汽车与李小明的车辆相撞,李小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雷雷、李小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李小明父母起诉至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辩称,其父亲未满60周岁,未达到法定被扶养人年龄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

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小明父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无劳动能力法律认定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在受害人已伤残或死亡的情形下,主张该费用需要证明被扶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被扶养人的年龄、劳动能力、扶养人数等。本案中,李小明的父亲虽未满60周岁,但其亲属提供了“智力残疾叁级”的有效证明,符合民政部规定的“无劳动能力”相关情形;且出具了受害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的亲属关系证明,因此其请求得到了支持。(郑艳文 卢晓琳) http://t.cn/A6r4dVf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