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上的独行者 25-04-04 08:30

闫秀红实名举报张傲冬,孙晓猛法官枉法裁判❗️请中央纪委调查❗️

被举报人‌:
1、张傲冬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人
2、孙晓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负责申诉审查)
3、张哲浩‌(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再审审判长)
4、王迪‌(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再审合议庭成员)
5、李静‌(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再审合议庭成员)

案号‌:
再审案号:(2021)黑71刑再1号
申诉案号:(2023)黑刑申37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冤案)

反映事项:
反映上述司法人员在审理“闫秀红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伪造证据、程序违法等行为,导致冤案形成,请求纪委依法调查并纠正错案,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背景‌:
2017年10月21日,闫秀红与同事宋天泉因工作争执,宋天泉指控闫秀红致其左耳鼓膜穿孔。2018年12月25日,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闫秀红无罪。后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抗诉,同一法院、同一审判委员会,改判闫秀红有期徒刑八个月。此后,闫秀红多次上诉、申诉,均被驳回。2022年再审维持有罪判决。

二、 法官在闫秀红案中的违法点举报:
(一)‌未排除合理怀疑,违反“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宋天泉在案发前六日即 2017 年 10月 15 日凌晨15分到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耳鼻喉科急诊耳疾并行耳镜检查,显示其耳部已存在异常。而本案执法者未查明宋天泉案发前因何原因急诊耳疾?未调取到宋天泉所做耳镜检查的结果,仅以“接诊医生找不到”为由排除关键证据,导致未排除宋天泉耳伤系案发前已有的合理怀疑。此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二)‌采信非法法医鉴定,推动冤案形成。‌‌
1、【‌虚构鉴定过程与方法】鉴定人张丽娜当庭承认,其单位无耳镜设备,鉴定时仅凭肉眼观察判定宋天泉“鼓膜穿孔轻伤二级”,未使用任何专业检测仪器。这一行为严重违反《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关于耳部损伤鉴定的技术要求,属于“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专业规范”‌。黑龙江省高院法官孙晓猛在申诉审查中,未对鉴定程序违法问题展开实质性审查,导致非法鉴定结论被“合法化”。这一行为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
2、【‌伪造鉴定材料与虚假鉴定结论‌】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鉴定人张丽娜、王延东做鉴定时,非但没有依法拍摄宋天泉正面照,反而盗用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鉴定意见所附的正面照片,且未实际对宋天泉进行活体检验。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必须客观、真实的要求‌。审理本案的法官对‌伪造鉴定材料的违法问题视而不见,未回应辩护律师提出的鉴定程序违法问题,‌纵容虚假证据链条形成‌,导致鉴定违法性被系统性掩盖。‌明知鉴定违法仍认定合法,构成对虚假证据的包庇。

(三)‌滥用证据规则,依赖非法证言定罪。‌‌
‌1、已排除的非法证言的“死而复生”。‌
本案证人陈尚全2017年10月23日笔录(因办案人员指证、诱证、自问自证等违法取证行为)、证人陈尚全2018年1月4日笔录(因被证人当庭否认且无取证同步录音录像),这两份证据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然而,黑龙江省高院又把这两份已经排除的证据重新采用,并作为驳回闫秀红的申诉理由使用,导致非法证据被“洗白”为合法证据‌,凸显闫秀红的有罪判决失去合法性基础‌。
2、 未履行客观公正审查证据的法律责任。
证人陈尚全在本案中一共作了五次笔录,三次出庭证言。其中第一次、第二次均为行政笔录(即:2017 年 10 月 23 日和 2018 年 1 月 4 日), 余下三次为刑事立案后笔录。以上陈尚全证言中仅有行政阶段笔录中显示看见闫秀红打宋天泉的证言。之后,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及三次庭审证言均证实:“我没有看见闫秀红打宋天泉”。
问题:在证人陈尚全众多证言中,法院选择性采信对控方有利的部分,未核实取证的合法性,如此断案是否客观公正?
3、全案中无客观证据证明闫秀红对宋天泉进行了殴打行为。‌‌
案件中缺乏目击证人证实闫秀红实施了殴打行为,也未有监控录像、伤痕照片等客观物证直接关联其行为与宋天泉的伤情。根据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宋天泉头面部未见明显伤痕‌,无法直接证明暴力行为存在。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仅依赖虚假的鉴定结论、宋天泉的单方指控以及重复采信已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定案,未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法院的判决违反证据认定标准,间接证据的运用未满足“结论唯一性”和“逻辑自洽性”的法定条件。‌

(四)、检察机关违法抗诉,推动错误审判。
本案一审已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判决无罪,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无新证据的基础上,以“宋天泉案发前耳部无伤情”为由抗诉,但后续调取的医院就诊记录直接推翻此主张,暴露抗诉理由虚假的事实。明知宋天泉鼓膜穿孔真实原因存疑,仍推动错误审判。同时也违反“少捕慎诉慎押”政策。

举报诉求‌:
1、依法追究涉事法官责任‌:对孙晓猛、张哲浩、王迪、李静等人涉嫌徇私枉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展开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启动再审程序‌:撤销闫秀红的有罪判决,依法改判无罪。

附件‌:
一审、重审、再审判决书复印件
法医鉴定造假证据及庭审笔录
宋天泉案发前就诊记录调取证明

举报人‌:闫秀红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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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