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滕长城董明明涉黑冤案 25-04-05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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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董晶晶晶的委托,特指派本人担任其与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盐城市人民政府 撤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一案(案号:(2024)苏0903行初467号)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庭进行诉讼。庭前,代理人全面调查了本案的事实,并就有关法律适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一、根据本案法庭调查的事实,可以判断本案来源不合法,本案报案人涉嫌跟踪原告,侵犯个人隐私。
2022年10月8日原告一行人乘坐车辆去北京,在路上被警察李某及大量不明身份的人员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拦截返回盐城。警察李某及大量不明身份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以上事实由董晶晶的询问笔录,吴妹珍的询问笔录证实。
返回盐城后,在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原告被违法传唤至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且在询问过程中,被告违法强迫原告更换特殊服装,对原告进行指纹、掌纹等特殊信息采集,使用警械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违法进行询问。被告知法犯法,肆意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没有危害行为,原告携带家人去北京的行为没有危害后果,因此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进行行政处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告盐城市人民政府无视客观事实,漠视审查职责,枉法做出的行政复议维持决定应当被撤销。
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皆无法证明原告存在违法行为,原告携带家人去北京的行为,对社会、对人民的财产及人身安全都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相反,由于被告漠视法律,滥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放任他人非法限制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将原告及其家人从进京检查口劫持回盐城市。又凭借热心人士的报警,以合法的形式将行政处罚提上程序,并在多项资料上涉嫌伪造民警亲笔签名,用非法的证据做出形式合法的行政处罚。因此,本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三、被告逾期提供证据,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而不应被法庭所采信,《检查笔录》、《检查证》、《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因民警造假,而不应被法庭所采信。
本案原二审认定,原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而不是允许被告借重审之机重新提交证据,补充原一审没有提交的证据。发回重审旨在纠正原审的错误,并非重新开启举证程序,否则,就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规则。
因此,被告亭湖公安分局提供的《行政诉讼卷宗 》中证据十一《电话及短信截图》、证据十二《集体通案》、证据十三《附光盘一张》、证据十四《收缴原告的材料、光盘复制件》均是逾期提交的证据,不应被法庭所采纳。被告亭湖公安分局对报案人、三名证人、陈真等多处信息做了覆盖,无法辨识,造成相关证据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此被遮盖涉及的证据,不应被法庭所采纳。
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借重审逾期提供证据,试图证明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但在庭审发问环节,面对“原告的哪个行为具有违法性”,“被告所称的非法上访具体指什么行为,具体哪一条法律规定了这一行为”、“原告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什么”、“原告行为具体扰乱了哪个机构的秩序”等行政处罚涉及的基本事实问题,被告不能明确说明,顾左右而言他,甚至当庭让原告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被告的答复可笑之极。
被告所属民警高闻当庭承认《检查笔录》、《检查证》、《证据保全清单》上办案民警征志伟的签名均是其代签。民警高闻代签行为违法,直接导致以上三份证据因形式违法而无效。被告负责人孙永成副局长面对其下属民警的违法事实,面对公安局亭湖分局当庭提交的各个民警的亲笔手写证明,仍推脱要调查,称如果涉嫌违法,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民警知法犯法,孙局长明知违法事实的存在,仍拒不承认民警行为违法,在庭审过程中把太极之术展示的淋漓尽致。但由于签字造假事实的存在,《检查笔录》、《检查证》、《证据保全清单》不应被法庭采纳。
三、被告盐城市人民政府没有在合法期限内依法向法庭提供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时依据的事实证据;没有提供针对涉案行政行为审查时,其负责人同意的签字手续或者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证据;就行政复议决定的延期,没有提供法律要求的行政复议延期报批申请表、复议机关负责人的签字批示等证据。被告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本质上来说,由于涉案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用以维持该处罚有效性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认定事实错误,办案程序违法,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撤销。被告盐城市人民政府违法对于错误行政行为的维持决定也应当予以撤销。

代理人:冯正慧
2025年4月4日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