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劳动者在上班路上突发疾病死亡一般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条件,因此不能视同工伤。因为司法实践普遍采取“严格解释”,即仅包括实际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或与工作直接关联的区域。上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作岗位的延伸。
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1.工作时间 :发病时处于工作时间内;
2.工作岗位 :发病时处于工作场所或履行工作职责的岗位;
3.突发疾病与抢救时间 :突发疾病后直接送医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
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为交通事故等非疾病原因在上下班途中受伤,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是符合工伤情形的。但是此情形与我们上文说的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无关。
不过有一些例外,比如家属认为上班途中突发的疾病与工作存在长期关联比如职业病(尘肺病是一个例子),可尝试主张工伤认定。
对了,如果对于劳动者自己认为自己因工作患了职业病,平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明细如下:
一、劳动关系
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表等,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不配合,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同事证言、工作证、工作记录等辅助证明。
2. 职业史与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详细记录劳动者的工种、岗位、工作年限及具体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粉尘、高温、化学物质等)。
二、医学相关证据
1. 职业病诊断材料
需由具备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明确疾病名称、诊断依据及与职业危害的因果关系。
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门诊/住院记录、检查报告、抢救记录等),尤其是能反映疾病发展时间线的医学证明。
2. 既往病史与健康档案
收集劳动者历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体检记录,证明入职时健康状况及后续变化。
三、工作环境与用人单位过错证据
1. 职业病危害因素
提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
2. 用人单位过错证据
证明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措施(如未发放防护设备、未进行安全培训)或存在违法行为。
收集工作安排记录(如排班表、加班通知)、内部沟通文件等。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