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行政庭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程序:
①.上海市静安法院行政立案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受理本案,却提供民事案号;
②.把行政起诉状改成民事起诉状(有录音);
③.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却把案件定性为民事主体间合同纠纷;
案件受理费80元;
④.法院通知应诉的是房屋征收部门,却把公民追加为行政被告;
⑤.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开庭审理,却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⑥.行政审判庭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允许反诉;
⑦.把诉讼案由“确认协议效力纠纷”改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⑧.最后行政庭法官按继承审理,并出具[(2021)沪0106民初48165号]民事判决书。
(不知何故,目前该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被撤下)。
《行政诉讼法》及适用法释规定:
公民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
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坚持被告恒定原则,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协议案件不能突破这一原则;
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提起反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
被告对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整个民事判决书看不到任何有关签约人身份适格、继承权依据、签约资格等关键证据;
更看不到任何能证明协议合法的法律依据。
强行把公民追加为行政被告,继而行政案件民事判,径行按民事主体间民事纠纷判决。
把“民告官”变成“民告民”,竭力为违法行政的房屋征收部门开脱!
试问上海高院、二中院、静安法院的院长们:
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庭法官强行按民事诉讼判决,是否合法?
这是上海法院行政庭的一贯判法还是法律规定?
这样操作的目的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