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研究》2025年第3期要目】
【低空经济】
4.发展与安全并重理念下低空飞行安全的监管规则体系构建
作者:高志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内容提要:发展低空经济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但其增长新引擎作用远未发挥,过分强调安全成为制约我国低空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安全因素影响低空空域开放共享,影响适航审定速度力度,影响低空场景应用拓展。低空安全风险主要包括国家安全、航空安全、公共安全、数据安全等,其不仅增加了传统航空风险类型,而且扩大了传统航空风险范围,加重了传统航空风险后果,属于新型新质风险。航空飞行的高危险性、高致害性特征决定了低空安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低空飞行“低小慢”特点以及安防技术和管理手段的缺乏增加了安全监管难度,而中国传统观念则是过分强调低空安全防范的深层次原因。要从单纯强调安全理念转向发展与安全理念并重,从强监管模式转向弱监管模式,从“一哄而上”监管策略转向循序渐进监管策略,从依赖管理手段转向依靠“技术+伦理+政策+法律”手段。在法治建设层面,低空安全监管要围绕“人”“机”“环”“行”等方面展开,建立健全空域监管规则、航空器监管规则、操控员监管规则、飞行活动监管规则等,在维护低空安全的同时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低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规则;低空空域;高质量发展
5.低空经济发展的行政法治保障
作者:李龙贤(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面对低空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低空飞行活动法治桥头堡的行政法学,主要任务是如何构建良好的法治保障环境。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在其体系构成中应当包括行政主体的职权(权力)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两个核心要素,这两个核心要素也是行政法治保障低空经济发展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为此应在充分尊重和肯定军航领导低空飞行活动的前提下,地方人民政府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为执法主体的模式;明确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作为行政相对人属性。行政法治保障中行政行为法律性质的确定尤为重要:肯定低空飞行活动作为行政特许对象的特点;确认低空作为可利用的公共资源属性;国家行政机关可基于公共信托行使其使用权。此外,低空经济发展往往是由技术创新和市场经济活动所引发。此时行政法治保障既要注重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私益目的,又要关注依托公共利益的公共安全,警惕秩序行政为由的危险规制模式的泛滥,明确风险规制视角下“放松”和“管制”相结合的行政法治保障体系。
关键词:低空经济;低空飞行活动;行政法治保障;公共资源;公共安全
【教育法典】
6.教育法典总则中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规范配置
作者:徐靖(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国家教育职能的具体承载体,其相关组织法治规则设计是教育法典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既有法律规范体系中定义并不明确,且在运行实践中具有复杂多样性的显著特征,这些均是在教育法典总则编纂中需注意的现实问题。教育法典总则中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条文编纂应以《教育法》第三章为基础蓝本并合理有限吸纳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内法规中的通行性涉校条款,明确界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内涵,以权利与义务、国家对教育事业的保障以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国民教育中需承担的基本责任为“主线”展开具体规范设计,重点突出办学自主权、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术管理与民主管理等核心制度。
关键词:教育法典总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主体;组织法治
7.教育法典编纂的领域法思维及其展开
作者:魏文松(东南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院)
内容提要:教育法典编纂既是对已有规范内容的系统整合,也需要实现立法体系的结构创新,从而达至教育法律的体系化与法典化目的。由于教育法律规范具有领域性、分散性、交叉性等复合特征,依靠传统的部门法思维不足以为教育法典编纂工作提供指导,因而需要探索新的领域法思维。领域法以问题意识与综合性治理为导向,超越了部门法意义上的单一化限定,比较契合教育法的“跨部门”属性,能够为教育法典编纂提供整全性思路。领域法思维有助于凝聚教育法典编纂的“大共识”与“小分歧”,促成对教育法治实践的多维度审视,同时揭示教育法律规范体系整合的逻辑主线。依循领域法的逻辑进路,教育法典编纂关键要实现从“分散立法”的单行法模式向“统一制典”的法典化模式的过渡,尝试“先总后分”与“诸法并行”的多元路径探索,并兼顾“规范主义”与“功能取向”的双重构造。
关键词:教育法典编纂;部门立法;领域立法;先总后分;规范主义
【学术专论】
8.违法可撤销行政协议的证成
作者:张青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可撤销行政协议不限于意思表示瑕疵情形,一般程度违法的行政协议可被诉请法院撤销。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与行政协议本身存在紧密关系,审查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必然涉及所订立行政协议的效力。法院对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所作的合法性审查可以产生撤销的结果,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对司法解释条文所进行的法律解释表明,文义论述、体系论述和客观目的论述支持法院可以对意思表示瑕疵之外的违法行政协议判决撤销,在分量上,这些论述重于相反的制定者意志之论述。出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防范肆意撤销之风险、行政机关未受过度限制以及司法解释不宜向行政机关赋权等方面的理由,可撤销行政协议不得由缔约行政机关自行撤销。
关键词:行政协议;可撤销行政协议;行政协议规定;行政诉讼
9.论检察公益诉讼的抗诉程序
作者:段正洁、谢鹏程(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检察公益诉讼法将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开创性的立法。抗诉程序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和公益诉讼国家治理特点的体现。只有从法律上确认检察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抗诉权, 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的二审抗诉程序, 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检察公益诉讼二审抗诉程序的设计应遵循法律监督原则、比例原则和检察一体化原则的要求, 就抗诉权行使的对象、主体、限制与效力等要素进行系统构建, 形成完善的二审抗诉制度架构。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抗诉权;抗诉程序;法律监督http://t.cn/A6rKVO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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