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便当】⛽️师弟师妹们晚上好!今日份加餐又来啦~🍕今天我们来学一学朱虎老师从财产法与家庭法的区分的角度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进行的评析。[干饭人]
让我们跟着老师的思路,从场景分化、行为区分、利益归属这三个维度进行思考吧~🤯
🍫场景分化
📕市场和家庭的分化是社会高度分化的具体构成。基于典型的个人主/义立场,市场中的人被预设为自足的、独立的、自利的、理性的个人,其形象是严格的、强硬的和冷冰冰的[苦涩];家庭中的人却是不完整的、关系中的、情感伦/理性的个人,其形象是温柔的、善良的、真诚的[抱一抱]。
📕市场关系的计算性和家庭关系的人格性要求财产法与家庭法的区分:
📍在价值上,财产法更强调个人的意志和自治,注重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率,家庭法则更注重在家庭成员自由的、无强zhi的交流之中产生一种团体认同;
📍在规范的整体体系上,财产法更为形式理性化和实证化,更具统一性,以保障商业交易中的可预期性,而家庭法需要自然伦/理秩序和人quan的价值补足以及社会科学的经验补足,更为实质主义。
📌这也使得家庭法呈现出民族性和非统一性:幸福的家庭个个相似,它们不需要法律[心];不幸的家庭需要法律,但它们个个不同[伤心]。因此,家庭法的规则构建可以更加框架化、动态化、实质化、灵活化,采取与财产法“硬规则”不同的“软规则”。
📕在市场和家庭分化的基础上,也要考虑两者的互动关系↔️。“征求意见稿”第20条第2款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3款的基础上,规定了对无房居住方离婚经济帮助的方式:给付房屋租金、设立债权性的无偿使用权和设立物权性的居住权。
📌考虑到对房屋所有权的限制、对房屋交易性的影响,原则上应优先采用给付房屋租金的方式,只有在帮助方无力给付租金、子女入学等特殊需要下,方可依次考虑设立使用权和居住权,以期被帮助方利益和帮助方利益的平衡。⚖️
🍫行为区分
📕财产法和家庭法的区分在涉及身份问题上最为明显。《民法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是以财产行为为原型构建的,其相关规则适用于身份行为时应当非常谨慎。老师具体分析了结婚行为无效的补正和“假离婚”两种问题。
📕在结婚行为无效的补正问题上,“征求意见稿”第1条基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规定了重婚不适用补正的原则,有意拉开了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在这一点上的距离,值得赞同。
📌但老师指出,该条规定的“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这一例外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有待考量。[并不简单]
📍必要性上,重婚中善意的情形越来越少见,但这一例外的范围过宽;对善意方需要保护,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和遗产规则进行,似乎无需通过补正的方式。
📍有效性上,补正带来的问题可能比要解决的问题多得多。[顶]
📕在“假离婚”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以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但是,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部分的内容是否因适用双方虚假行为而无效,这一点存在争议。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区分离婚的身份后果和财产后果,更进一步体现了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的区分,意在避免不诚信方从其行为获益,值得赞同。
🍫利益归属
📕家庭财产也可能被放入市场中,此时在家庭内部的利益归属就应当和取向于市场而降低交易成本的外部归属区分开。
📕“征求意见稿”第8条贯彻了内外区分的思路,夫妻另一方原则上不能以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构成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股quan转让行为无效,由此发挥登记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作用,保护第三人的预期与信赖。
📕如果仅涉及内部的利益归属,此时法律的作用在于,将进入家庭中的财产的功能予以以维持市场和家庭的分化,避免市场对家庭的“zhi民”,防止家庭或者婚姻的投/资化趋势,引导双方不过多进行功利主义计算而更多着眼于婚姻共同体本身zhi度化,以维持市场和家庭的分化。
📌老师具体分析了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父母在子女婚前为购房出资两个情形。
📕对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在外部效力上,此种赠与等同于合同法上的赠与。但老师指出,基于婚姻赠与房屋与基于结婚赠与彩礼较为类似,都是基于一定目的的给予行为,并非简单的赠与合同[NO], 而要特别考虑给予的目的。
📌对此,“征求意见稿”采取了上述内外区分的理念,对内部利益归属,要结合赠与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因素,对是否能够请求返还以及补偿数额等都予以动态化、灵活化的处理,同时也不用借道情势变更等zhi度,值得赞同。
📕对于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为购房出资的情形,老师指出,首先,基于上述内外区分,房屋登记与父母意思的推定并无关联。其次,父母出资究竟是推定为赠与还是借/贷[疑问],与如果为赠与那么究竟推定为赠与出资人子女一方还是配偶双方这个问题密切关联。
📌“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在不突破《民法典》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尊重父母的真实意愿,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另一方面也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具有合理性。
📌而对于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基于婚姻的共同体特性,房屋的归属和折价补偿的数额不能简单地按照市场中的投资收益原则处理,出资来源和比例也仅是考虑因素之一,“征求意见稿”的处理也是合理的。
🧮大家可以结合民法总论中《民法典》各编之间的关系、即将实施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进行食用。[奋笔疾书]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学科目的考试中并不多,但由于为今年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大家还是多加关注哦!加油加油![好运连连]
#考研#📖#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中国人民大学考研#📖#民法学# 📖#知识便当#📖#婚姻法新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