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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名举报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樊英华在执行案件中主观故意枉法执行,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黑0709执51号执行案件扩大执行范围
在(2018)黑0709执51 - 1号执行案中,樊英华副院长故意超越判决书判令范围,扩大执行,致使我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两次枉法执行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还导致我企业资金链断裂,经营陷入困境。伊春市中院于2021年6月17日发出监察建议书要求纠正,樊英华却拒不执行。2021年10月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民再523号民事裁定,撤销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7民终121号及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9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但樊英华在2021年11月22日,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审判纪律、管理规定,在省高院中止原判决执行后,作出执行裁定书黑0751执监1号,撤销原(2018)黑0709执51号执行通知书 ,其行为前后矛盾,严重践踏法律权威。
二、(2022)黑0751执311号执行案件同一事实、同一个案件、同一法律关系下却采用两种不同计算方法
案件发回重审后的一系列判决与执行回转中,樊英华再次枉法。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75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我不服上诉,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黑07民终281号纠错终审判决,撤销(2021)黑075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车培南未履行义务,我申请执行回转,2022年12月22日立案(2022)黑0751执311号 ,樊英华在2023年1月4日邮寄送达,1月6日被退回,却按2023年1月7日计算利息,而原金山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709执51号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下却使用两种计算方法,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司法公正原则。
我对(2022)黑0751执311号结案通知书计算方式不服,向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 ,民事审判庭庭长白明卓拒不纠正,其执行裁定书断章取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体系,创设法条,适用未生效法律,作出(2023)黑0751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维持樊英华错误计算方式。我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执行局祖荫峰维持金林区人民法院(2023)黑0751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 。我向省院申诉,省法院认定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从伊春中院(2022)黑07民终2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于2024年11月20日撤销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7执复22号及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2023)黑0751执异14号执行裁定,要求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伊春市中院指定伊美区法院审理,伊美区法院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执行裁定,虽纠正部分错误,但问题未全部解决,我的合法权益仍受侵害。
樊英华身为法院副院长,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法官公正司法、依法履职规定,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中应被举报情形。白明卓、祖荫峰在相关环节未能公正履职,协助樊英华错误行为延续,应承担相应责任。
恳请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纠正错误裁定,追究樊英华、白明卓、祖荫峰三位法官故意枉法裁判、玩忽职守不作为责任,还我公平公正司法结果,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我愿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一切必要证据与协助。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