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县公安局违法违规行为的控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各位领导:
控告人秦余长,男,汉族,1962 年 4 月 18 日出生,现居住地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峰路华夏山海城东石榴花园 19 号楼 706 室,电话:18669357985。
现实名控告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县公安局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控告诉求
1. 依法追究南岔县公安局滥用职权、制造冤假错案的责任。
2. 依法追究南岔县公安局使用阴阳文书查封、冻结秦余长个人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
3. 依法追究南岔县公安局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控告人,非法注销本人户口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事实与理由
(一)南岔县公安局与黑恶势力车培南跨省非法强抓抢带合法公民秦余长,到案程序严重违法,没佩戴任何执法设备。且使用阴阳文书查封、冻结秦余长私人存款(1000 万),主观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还遭到南岔县公安局滥用职权打击报复,非法注销本人户口长达4个月。
举报控告人秦余长多年举报呼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到威海市银行调取南岔县公安局使用阴阳文书。南岔县公安局给银行出具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金额与卷宗不一致,违法超数额查封、冻结,向车培南提供泄露个人银行信息,与黑恶势力车培南合伙抢劫秦余长合法财物。南岔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更无权插手经济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
(二)2021 年 11 月 15 日,南岔县公安局领导带队到威海市兴业银行,通过调取冻结、解除冻结两份文书,揭开了南岔县公安局使用阴阳文书的违法事实。一个案件出现两个不同数额的文书,与刑事卷宗查封冻结回执通知书的数额严重不符,违法操作涉嫌犯罪。本案历经 8 年诉讼,南岔县公安局以及伊春市公安局“颜面扫地”,其行为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把法律当儿戏,权力私用。
三、具体问题
(一)管辖权问题
1. 车培南户籍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迁移到哈尔滨市松北分局中源大街派出所,居住地为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 C 区 18 号楼 2 单元 2 层 1 号楼。在秦余长没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南岔县公安局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南岔县公安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二)滥用职权与恶意串通违法立案问题
1. 南岔县公安局是谁呈报、审核、批准立案的?
2. 赴山东省威海市抓捕秦余长为什么不办理《办案协作函》《传唤通知书》《刑事拘留证》,而是后补一个刑事拘留证?
3. 立案后刑警王辉为什么和车培南同乘去山东省威海抓捕秦余长,法律允许吗?
(三)超权限、超数额查封、扣押、冻结问题
1. 立案涉案金额是 300 万元,是谁批准的冻结 1000 万元?
2. 公安局将秦余长私家车辆从威海市托运到大连市交给佀庆涛朋友使用,私家车辆涉及案件吗?是谁批准扣押车辆的?
(四)违法使用阴阳文书及刑拘后不送看守所羁押问题
1. 一个案件出现两个不同数额的文书,与刑事卷宗查封冻结通知书的数额严重不符,证明南岔县公安局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
2. 2015 年 8 月 13 日秦余长被刑事拘留,14 日晚押解回到南岔后为什么不将秦余长送进看守所?且刑警队长佀庆涛带领罗宇明、王辉等警察轮番辱骂、威胁、恐吓秦余长,让达到车培南满意,车培南还能两次随便进入办案区参与威胁、恐吓,法律允许车培南进入办案区吗?
3. 2015 年 8 月 15 日,秦余长在刑警队长办公室逼迫下给车培南写下 300 万元欠条及 1.5 分利息后,车培南又到南岔区法院副院长让曲洪波草拟欠条样本,秦余长照抄后立刻被刑拘变取保候审。
(五)车培南左右公安、法院同步办案问题
2015 年 8 月 31 日在刑事案件侦办期间,南岔县公安局与曲洪波高度协调,无缝对接。南岔县公安局到银行威海市兴业银行下达解冻 1000 万元法律文书,曲洪波随后就冻结 680 万元,南岔县公安局解冻为什么不通知秦余长,从南岔县公安局解除冻结到曲洪波违法冻结存款,前后仅间隔 21 分钟。
(六)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注销户籍问题
2020 年 10 月 21 日下午,南岔县公安局以秦余长不经常在南岔居住为由,注销其户籍。但国家户籍管理规定有 4 项可以注销户口:死亡、应征入伍、出国出境定居、双重户口。秦余长一项也不属于注销户口范围之内。南岔县公安局的行为直接剥夺了秦余长中国公民权利,严重践踏中国公民的人权,是利用公权力赤裸裸地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
南岔县公安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动用刑事司法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明知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决定立案,滥用强制措施,非法超数额、查封、扣押、冻结,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给秦余长生意带来巨大损失。恳请公安部以本起案件为契机,抽丝剥茧还原事实真相,纠正错案,并将上述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立案查处,移交司法机关,清除公安害群之马。
发布于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