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5-04-13 19:51 微博认证: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情感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以下是本月一定会开的民事诉讼流程进阶课的内容,写到保全这一章,我忽然想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针对藏孩子特别出了监护权侵权的人格权禁令,我就把这里叠加民法典997条的人格权叠加进去了。以下的课程底稿的摘抄部分,到时我们课上说:

人格权禁令
人格权禁令是指,在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正在或者即将被侵害的情况下,不及时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制度。《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旨在为人格权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即通过建立一种高效快捷的人格权请求权的程序实现机制,以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为权利人提供高效的救济,避免侵害行为给人格权主体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协同《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十二条第一款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人格权禁令,实务上,法院暂时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要件:
(一)行为要件针对“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这一要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对此权利人的举证难度相对较低,应当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据,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二是行为人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即对侵害行为发生可能性的证明(举证难度很大);
(二)情况紧急在判断是否“情况紧急”时,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具体情况、侵害行为的性质、是否有其他充分的法律救济手段等,对权利人和行为人双方的利益进行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估。但是,如果事后救济可以通过金钱来弥补,则法院一般不予认可。(这个是最难证明的)。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这三类物质性人格权而言,生命的失去、肢体的残疾和身心健康的损害,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而言,主观认识上当然属于难以弥补的损害。故此,只要是对这三类人格权实施和即将实施的侵害可能产生人身伤亡后果的,就应当认定构成“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仅侵害人格权上的财产利益的行为(如本案,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将其将其肖像用于产品包装等行为)是否满足“难以弥补”要件?王利明教授对此持否定意见,其认为,“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利用其肖像,主要损害了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可以通过赔偿财产损失的方式对权利人提供救济,此时,一般不宜通过禁令制度解决纠纷”。
(三)申请程序首先,申请人是否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口头的法院肯定不会理啊。其次,申请的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包括确定的被申请人、要求停止的行为种类、申请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最后,申请的提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比如管辖、担保(虽然学者有争议,笔者看到最高院给出的意见是不需要)、期限等。此外,法院是否批准其实还要考量,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否则申请人可能会肆意申请,从而损害被申请人正当的言论或行为自由,也可能使其遭受一定损失。同样,法院也会考量比例原则。措施的采取应当限定在侵权范围内。为避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禁令措施应以预防或制止侵权行为为限。比如,某篇文章的部分内容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或隐私的,可以责令作者除去相关部分内容,而非禁止整篇文章的发表。
区别于财产保全,人格权禁令原则上不接受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禁令,但涉及新闻报道等公共利益场景除外。

三、案例学习与法院文章观点
1.有一个广东互联网法院支持的案例:案情: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张某在其实际控制使用的微信个人账号中持续大量发布宣传某植物饮料产品文章、图片和视频。该产品瓶身、外包装均印有知名演员刘某的肖像照,配文“助力某品牌【欢乐颂2】电视剧演员刘某”以及手写艺术签名“刘某”。2021年4月,刘某以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张某通过互联网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021年6月,刘某向本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法官告知刘某先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2021年7月,刘某再次向本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1.责令广州某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印制案涉包装并停止销售案涉产品;2.责令广州某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新的侵犯刘某姓名权、肖像权的案涉文章;3.责令张某停止在微信个人账号朋友圈继续发布新的侵犯刘某姓名权、肖像权的案涉内容。广州互联网法院随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询问。广州互联网法院裁定:一、被申请人广州某进出口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申请人刘某姓名、肖像的内容;二、被申请人张某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个人账号朋友圈发布含有申请人刘某姓名、肖像的内容;三、驳回申请人刘某的其他申请事项。(也就是没支持停止销售,因为这个超过诉讼请求;但笔者认为,法院理解错误,这并不是人格权迫切保护的范围,因侵害精神性或社会性人格权造成的财产损失,通过财产损害赔偿就完全可以实现使被侵权人处于倘若侵权行为没有发生时其应处的状态,不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 本禁令效力维持至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时止。

2.北京一中院曾撰文《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实务要点与裁判规则》:“通说认为,人格权禁令与行为保全在制度功能上有重合之处,但属于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人格权禁令制度实际上借鉴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其一般化,将保护遭受家暴行为的家庭成员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化为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多类型人格权的禁令程序。这一程序定位意味着,一方面,人格权侵害禁令与行为保全的核心区别在于保全必须依附于诉讼程序,而禁令具有程序上的独立性。因此,为强化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减少权利人诉累,民事主体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不以提起人格权民事诉讼为条件”。而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最主要的区别则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保护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由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主要为“家庭成员”,一般是指有监护关系、抚(扶)养关系、寄养关系以及同居关系的人员。

四、侵害监护权人格权禁令
婚姻编司法解释二里针对抢夺、藏匿行为定性为侵害监护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允许通过人格权禁令这一预防性措施快速干预。以下是对针对侵害监护权的人格权禁令的介绍。
(一)正向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
包括父母及其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近亲属单独实施抢夺的,仍构成对监护权的侵害
夫妻分居期间单方控制子女拒绝对方接触的,视为"藏匿"
2.行为表现
典型情形包括:
在离婚诉讼期间突然转移子女居住地并切断联系;
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中的探视义务;
虚构监护权变更事实(如谎称对方同意);
3.救济路径选择(可以叠加使用)
1) 人身安全保护令
需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现实危险。侧重人身安全保护;有效期6个月且可延长(法院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2)人格权侵害禁令
仅需证明监护权受侵害;侧重监护权恢复;效力期限参照行为保全。
(二)反向抗辩规则(人格权侵害禁令)
对抢夺方主张的"合理事由"实行双重限制:
1.实体限制
仅认可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情形,且需达到:
持续性(如多次家暴报警记录)
直接危害性
2.程序限制
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如30日内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
需提交初步证据(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
逾期未主张则推定抗辩不成立
(三)法院审查重点(与997条有一些差别,但是要件相同)
通过出行记录、通讯记录等判断是否存在抢夺/藏匿,比如子女是否处于失学或失联状态(可通过藏匿一方的威胁记录、缺席上学老师的反馈、报警记录等)以及原有生活环境被破坏(如跨省迁移)。
最后还是那句话,这个制度好是好,但是最难的是执行问题,如果藏孩子一方去了外地,如何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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