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 25-04-16 10:26
微博认证:《潇湘晨报》官方微博

【#律师解读订婚强奸案二审判决要点##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的三大要点#】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订婚强奸案男子坐牢近2年其父拒和解#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告诉@潇湘晨报 记者,根据央视新闻披露的信息来看,二审法院重申了一审法院事实查明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的意见,并指出审判程序合法。关键事实在于,尽管双方此前存在恋爱关系及订立婚约的情况,但在具体实施性行为时,被害人的明确反抗证明其行为并非双方自愿所致,而构成强奸。同时,新闻中提到,一审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双方曾有恋爱关系并订立婚约,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两人之间曾存在感情基础。案发后,在被害方报警以及公安机关介入后,席某某通过电话接到调查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从而表现出一定的悔罪情节。
综上,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被害人反抗事实以及强制性交行为的认定没有存疑。
二是、被告行为客观上满足《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虽存在恋爱关系及一定悔罪表现,但不足以否定其犯罪性质或完全免除刑事处罚。
三是、法院在量刑时虽然考虑到从轻处罚因素,但总体仍以维护受害人权益和震慑类似犯罪为目标,维持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决定。
值得强调的是,在刑法判断中,是否存在恋爱或婚约关系并不构成对“强奸行为”定性上的免责或否定。从法理上讲,任何非自愿、被迫的性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侵犯被害人性权利。恋爱或婚约关系可能成为情节考量中酌情从轻的因素之一,但绝不能成为定罪的否定理由。
另据山西“订婚强奸案”审判长答问,回应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是否属实。
审判长称,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http://t.cn/A6rBUUC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