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的结论,看似说清楚了,
其实好多地方仍然是糊涂账,
说到底,是因为「意愿」不存在切实证据,
因为人的思维是不能实时可见的,也很难留痕。
尤其在现在这种社会氛围下。
法律要求无罪推定,但法律只看客观证据,那就很可能识别不出事前蓄意。
审判长甚至要引用「女方平时反对婚前性行为」的言论,好像是为了更有说服力……实际上,这只能进一步证明证据链不扎实,才需要用到这么弱的简直不能算证据的间接证据……
一个杀人嫌疑犯平时从来不杀人,也从来不支持杀人,能用来证明这个杀人犯这次有没有杀人吗?基本的逻辑都不成立了,作为间接证据都很勉强了,用机械的物化的思路去看待女性当事人,反倒显得法院露怯,很不应该。
如果反过来,一个女性,平时一直赞同婚前性行为,难道这个「证据」能间接证明这次她没被强奸、而是在诬告吗?这不扯淡吗?法院这次用的这个离谱逻辑,迟早会反噬的。
这条「平时言论」的证据力度这么弱,压根就不该提及,更不应该强调。不提这条证据,按现有的其他证据,一样可以证明男方有罪,不是吗?
而引用的「男方事后」言论,也根本无法作为「自认有罪」的招供内容。你可以说他是含糊其辞,或者是本性狡猾,但你得是无罪推定吧?
他承认的是发生关系,还是承认了违背意愿?字面上都可以啊,怎么就认定为罪证了呢?
审理期间,关了那么久,审了那么多次,有没有成功地让男方承认自己当时是在「认罪」呢?
反倒是男方至今不认罪……这一事实反而说明了男方自认为他当时的言论根本不是法院现在所认定的意思……这不尴尬吗?
更尴尬的是,这么明显的反向事实不提,反而直接把男方言论定性为认罪……经得起历史检验不?
或者说,男方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仍然拒绝认罪,浪费办案资源,男方家属还违规违法地在网上胡说八道,败坏社会舆论,那不应该从重判吗?怎么才判三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定最低三年,结果只判了三年,不知道的还以为是男方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呢……
这不自相矛盾吗?反正他有罪,还不认,这么顽劣,社会影响这么差(法定量刑加重情节),为什么不判十年?
当然,这一系列瑕疵,其实客观上证明了我们法治的一大进步——
本案大概率不存在刑讯逼供,要不然三年早打死了。比90s动不动就把嫌疑人折腾死(然后再伪装成什么躲狗狗死),现在的法治是进步了很大一截的。
但本案这两个重大瑕疵,一审没解决,二审还是没解决。
这么大的瑕疵,懂法的人肯定比别人懂得多得多,为啥解决不了,或者说解决不了为啥还要放在判决里?
为了解决「强奸罪」天然存在的很麻烦的一个问题——违背意愿&发生关系。后者很容易证明,前者很难证明。
法院为了证明违背意愿,不得不使用大量的间接证据,除了女方点火、报警这些别人能看到的外显行为式的强证据,就只能采信女方口述现场情形、女方平时言论态度之类的别人根本看不到、也无从验证的弱证据。
男方承认的「我做了」是承认发生关系,还是承认违背意愿?后者才是关键,但后者从来是难点。
但既然已经判了,那就这样吧,反正已经关了三年了,判不判也该放出来了……
希望民众能受到教育,想明白早就该明白的道理。
不要轻易和人发生性关系,因为发生关系很好判断,但是否违背意愿,不是你说了算。
所谓的证据建构出来的案发场景,到底是不是你当时实际经历过的场景,受限于人类的科技水平——这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妄想着法律永远公平正义,审判长都是青天再世洞察秋毫,那是彻头彻尾的唯心主义。
在现行法律下,尤其不要轻易和女人发生性关系。
如果你(不论男女)和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对方最多告你猥亵,因为刑法不承认男性有被强奸的可能性。
另外,法条虽然没有改善,但若是民众因此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法律是工具,最讲究证据,但不保证正义」,那也是全民法治思维的一大提升——
这何尝不是一种法治的进步[加油]
比起冠子,法院哪怕偶尔有些失误,案件即便稍微有点瑕疵,也完全m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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