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的错误观念##律师说法#
虽然我不能接受大同中院对某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但这几句话我是很赞同:为了“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释放司法善意”,二审法院做了大量工作。希望大同中院在审理其他案件的时候,也能做到这一点。希望所有法院在审理涉及婚恋纠纷、邻里纠纷等类型案件的时候,都以“释放司法善意”作为准则。
从理论上来说,不只订婚,结婚也不必然就有性权利。用买房子来打个不恰当的比喻,订婚就像是支付了定金,房子还没交付,不能住进去,除非人家同意。领了结婚证就是办完了所有购房手续,可以住进去了,但不能在房子里瞎折腾,比如拆承重墙。
性同意的权利属于每个人自己,结婚的内容包括了同意发生性关系,但如果女方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前提下,最好尊重她的意见,中国法律未将婚姻关系作为不构成强奸的法定事由,司法实践也有婚内强奸成立的判例。 http://t.cn/AiEIIH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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