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子Kyoko- 25-04-17 04:33

作为全程参与事件的核心成员之一,我始终与大家一样,是欠薪事件的受害者。面对近期的舆论争议,我认为有必要澄清事实,避免因信息偏差导致对我的误解。

一、我从未逃避责任
但欠薪的“责任主体”从来不是我…

1. 欠薪发生时,我仅是10%小股东,无财务决策权
2024年4-5月的欠薪发生时,公司法人是雪夜(持股90%),我仅为10%股东,负责团队执行事务(如对接合作以及演出、制作VJ、对接美工、组织排练、选曲分词画站位、舞蹈室对接、采买打歌服及相纸、整理制作报批资料、主办部分执行、stf人员安排、整理日常报销、远征订购车票机票订酒店、处理协调各项杂务等),工资发放与否由当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雪夜决定,并非我个人能够干预。

2. 公司注销后,股东责任需依法划分
2024年6月中旬我虽持股增至30%,但欠薪债务属于原公司,与股东个人无关。
根据《公司法》,只有当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时,股东才可能连带担责,且需按持股比例分担。我从未拒绝承担法律规定的合理责任,但前提是基于事实与法律,而非被舆论裹挟“个人买单”。

3. 我垫付28476元费用,反成雪夜失联的受害者。
2024年4月北京演出时,雪夜称银行卡问题,我个人垫付了所有人的差旅费用(有记录为证)。至今,我自己垫付的钱都未收回,何来“不主动偿还工资”?相反,在雪夜决定退股后,我主动协调新法人小羊联系雪夜推进工资发放(2024年6月份前应由前法人雪夜负责的款项)。2024年4月未发放工资开始,我不停且固定催促前法人雪夜发放未结的工资及报销,并未“不作为”。

4. 5月中旬雪夜表示要移民要退股撤资,5月下旬正式着手更改法人事宜,直到5月底所有支出仍为法人雪夜承担。
因临时撤资,我们无法第一时间找到新出资人,我站出来作为了“临时出资人”,从6月开始,所有成本支出由我来承担,期间各种合同由新法人进行跟进。直至到几位成员毕业都由我来承担一切成本以及发放薪资,由我来负责的薪资从未有任何拖欠。 她们所说的工资拖欠情况均为6月之前,为前法人雪夜应当承担的部分。
而前法人雪夜长时间拖欠,我也固定进行催款,询问缘由,期间其用尽理由借口甚至谎言来回应我们,但此间并未失联,且在近期表示一定会在2025.4.13前发放拖欠的款项。可直到2025.4.14还未收到款项时,我们再去询问,才无法与他取得联系。

二、对于大果指控的回应:请就事论事,勿混淆矛盾

1. “要求我偿还工资”是对法律责任的误解
欠薪的本质是公司与员工的债务,并非股东个人债务。若认为公司注销程序有问题,应通过劳动仲裁追加当时的股东,而非直接向我个人追讨。我们从未拒绝提供公司股权变更、注销清算等法律文件,相反,我们已准备好材料,支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目前,我们已经着手准备联系律师团队,并积极配合调查,争取让所有人都能拿到自己被拖欠的款项。

2. 小悠的“曝光”并非恶意,隐私问题已积极处理
小悠作为新体制负责人之一发文的初衷是,“曝光拖欠工资的前法人雪夜”以及澄清“欠薪责任不在现团队”,避免新体制被误解。我转发的目的同理,仅为了避免误伤,并非要与谁撇清关系。但由于我们的疏忽,让大果及其伙伴感觉不适,真的非常抱歉。私人社交平台的争议,我们也愿意沟通解决,但请不要将其与欠薪责任捆绑,扩大矛盾。

三、我对事件的态度:法律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1. 我支持所有合理维权,但反对“舆论施压”与“责任转嫁”
我完全理解大家追讨薪资的急切心情,我本人也是受害者同样着急(被拖欠28476元),也从未否认欠薪事实。但维权应基于法律:欠薪发生时,雪夜是绝对的主要责任人(90%股东+法人)法律责任远大于作为负责队内事务的我(10%股东)。若跳过法律程序,仅因我仍在参与新团队运营就认定“我该负责”,这对我而言是不公平的。

2. 新体制与原公司无关,请勿牵连无辜
现瑶光团队自2024年8月起开始独立运营,2024年9月起正式着手注销朝日阁公司,新团队与已注销的朝日阁公司无任何股权或债务关联。我们从未拒绝沟通,相反,已开放渠道协助成员调取公司工商材料、提供仲裁指引。将旧体制债务强加于新团队,只会伤害所有仍在为瑶光努力的人。

四、恳请:给彼此一个理性解决的机会

作为曾经并肩的伙伴,我不愿看到争议在舆论中发酵。

1. 我们可以一起整理证据,向成都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我们提供公司股权变更记录、垫付费用凭证、雪夜沟通记录等,帮所有人追讨合法权益;

2. 现团队的成员和运营从未拖欠过一分钱工资,她们不该为历史问题买单。

我始终相信,解决问题的钥匙在法律手里,我们可以共同去想办法解决。如果你愿意,我们随时准备好坐下来,用事实和证据,一起推动这件事的合理解决。

杏子
2025年4月17日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