恬妈育儿 25-04-17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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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被生父女友虐死案开庭#

上海3岁男童黄梓澈被生父女友虐待致死案于2025年4月17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因虐待手段残忍、家庭监护失责及未成年人保护议题引发广泛关注,以下为案件核心信息以及生父黄某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案件核心事实#热点梳理#

男童黄梓澈原由生母马女士抚养。

2024年1月,生父黄某以“祖母病重”为由将孩子骗走,后与女友赵某共同生活。

2024年8月24日,赵某将重伤昏迷的男童送医,其全身遍布新旧伤痕,包括咬伤、烟头烫伤及多处淤青。最终于9月4日因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尸检确认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

2025年4月16日,生母马女士在开庭前公开孩子伤痕照片,控诉赵某及生父黄某的失职,并表示“不要赔偿,只求死刑” 。

4月17日:案件开庭,检方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二、庭审焦点与各方立场

检方指控

公诉方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赵某刑责。律师分析,若两罪成立,数罪并罚最高可判死刑。

生母诉求

马女士拒绝民事赔偿,唯一诉求为判处赵某死刑。她表示:“孩子本该在幼儿园等妈妈接,现在却在殡仪馆等骨灰。”截至庭审日,男童遗体仍存放于殡仪馆未安葬。

生父争议

黄某以“被害人亲属”身份出庭,但被指长期默许虐待。邻居证实其曾拍摄孩子瘀青视频却未干预,案发后试图隐瞒伤情、阻止报警,并称“只是意外”。

三、生父黄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热点观点#

生父黄某在抚养权和监护权方面的行为存在严重问题。

从抚养权角度来看,黄某通过欺骗手段获得抚养权,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在我国,抚养权的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程序,以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黄某在获取抚养权后,并没有切实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而是将孩子随意交给女友赵某,这显然没有做到以孩子的利益为先。

从监护权层面分析,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黄某本应时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保护孩子免受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在本案中,黄某与赵某同居,孩子与他们共同生活,黄某理应知晓孩子的生活状况。他自称 “工作忙不知情”,但这种借口难以令人信服。长期与孩子共同生活,却对孩子遭受的虐待毫无察觉,这显然不符合一个监护人应尽的职责。

同时黄某阻止生母马女士行使探视权,马女士作为孩子的生母,同样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黄某在带走孩子后,长达 7 个月拒绝马女士探视,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马女士的探视权,也使得马女士无法及时发现孩子遭受虐待的情况,错过了保护孩子的最佳时机。

黄某长期漠视孩子的求救信号,其行为涉嫌 “遗弃罪” 或 “虐待共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黄某对孩子的遭遇不管不顾,致使孩子长期处于危险和痛苦之中,其行为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若有证据表明黄某明知赵某虐待孩子却不加以阻止,就是这种不作为的方式,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结语:

这起令人痛心疾首的案件,无疑为全社会敲响了一记沉重的警钟。在婚姻破裂导致家庭重组的复杂情境下,离异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是建立在孩子安全的基础之上。

各位父母,不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孩子共同抚养,还是在离异后由对方抚养,都应将孩子的身心保护置于首位,时刻保持警觉,给予孩子足够的关注与关爱。#热点解读##热点创作激励体系##微博热点优质创作计划#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