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王化代表的的是小米汽车,那么王化对徐里里的微博发言,已经涉嫌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违法法条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徐里里的订单因为排产原因延期360天,属于双方已经构成了口头约定,这种约定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在徐里里不同意的情况下取消了徐里里的订单,这就属于强制交易,严重违反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违法法条二三: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王化用:我对您是否串子已经不关心。】
用串子来形容徐里里,已经涉嫌人格侮辱。在互联网语境下,串子主要有两个意思:
含义一:即故意伪装成对立立场或身份以挑起争议或达到讽刺目的。
含义二,杂交品种:宠物或混血儿的蔑称。
徐里里买小米的行为,在法律上只有一种身份定义,那就是消费者。
对一个消费者,用串子的称谓,不管是含义一,还是含义二都涉嫌人格侮辱和人格诽谤。严重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条。
建议徐里里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格权,捍卫一个普通消费者的尊严。
违反法条四: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徐里里交了5000块定金,然后在产品延期360天的情况下,居然要补齐尾款。这涉嫌霸王条款,在徐里里不同意的情况下,公然取消订单,这涉嫌严重损害徐里里的消费者权益。
以上四条,王化代表的小米汽车,涉嫌侵犯徐里里的人格权,知情权,正当的消费权。同时在互联网上造成了比较恶劣和广泛的影响。
希望徐里里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徐里里XLL @王化 #王化回应徐里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