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玲玲律师
25-04-17 20:51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新锐新知博主

因为山西大同订婚案,我要被骂死了,我刪了一部分评论,后来干脆不刪了,因为发现骂我的人是抱着一种朴素的价值观,"男人发生性行为必须要征得女性同意”,而我是从法律角度出发,认为要“疑罪从无”,我们站的角度其实根本不在一个维度上。

刑法有个最基本的常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完全在控方,被告人无自证清白的义务。而且刑事证明标准必须要求控方证据达到“唯一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当证据链存在缺口时,法官不得以“高度可能性”替代“确定性”,否则将混淆刑事证明与民事证明标准(民事案件才需“优势证据”)。

当然,我说完上面这点又要被骂了,很多人认为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 可谁能保证,警察查案会百分百正确呢,大家还记得聂树斌案吗?小伙子被当成强奸杀人犯枪毙,十年后查出了真凶,可人死不能复生啊。法律不能说“八成是你干的”,得拿出实打实的证据链,少一环都不行。

有人总说“放跑坏人怎么办”,但冤案比错放可怕得多。抓错人坐牢,不只是毁掉人,更重要的是毁掉老百姓对司法的信任。反过来看,真要是漏了谁,只要留得青山在,哪天找到新证据,照样能抓回来。就像前几年杭州有个杀妻案,凶手把尸体冲进下水道,警察是抽了三十多车粪水找出人体组织,这才算证据链闭环。没有完整的证据,光靠逻辑和口供不能定刑事犯罪的。

疑罪从无的本质,是承认司法认知的局限性,它要求社会接受一个悖论:“宁可忍受有缺陷的正义,也不能拥抱高效的暴政”。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的优先性要求,除非为了规避更大的不正义,否则即便符合社会利益,也不能放弃程序正义。”

疑罪从无绝非对犯罪的妥协,而是法治文明的分水岭。它的确立就像给司法戴了紧箍咒,逼着警察办案得更较真,检察官举证得更周全,法官要更认真审案。这过程是麻烦,但能逼着整个系统往精细里做。这一原则的坚守,是法治的重要体现。

发布于 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