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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完整脉络

时间:2023年5月
地点:山西大同阳高县
人物:27岁男子席某某与24岁女子

两人通过婚介认识,2023年5月1日订婚,男方按习俗给女方10万元彩礼,并签协议约定“婚后发生性关系”,承诺结婚后再给10万元。订婚次日(5月2日):两人在婚房独处,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女方称自己明确拒绝并反抗,但遭暴力压制,事后立即报警。男方辩解:认为双方已订婚,且签了协议,发生关系是“顺理成章”。

2023年12月25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男方3年有期徒刑;2025年4月16日,二审宣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一审3年刑期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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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析:为什么订婚≠性同意?

一、法律定性:性同意权不可被“婚约”豁免

1、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核心是 “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本案中,法院依据女方报警记录、身体伤痕及证人证言,认定男方存在暴力压制行为,符合“违背意志”的客观标准。

法律不承认婚约关系中的性义务,即便双方已订婚或支付彩礼,性行为仍需以当下明确同意为前提。

2、婚约协议的法律效力

双方签署的“婚后发生性关系”协议,本质是对人身权利的约定,而人身权利不可让渡(《民法典》第109条)。

协议中关于性行为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不能成为抗辩理由。

二、社会讨论:彩礼习俗与性别平等的冲突

彩礼争议的本质

本案中,男方支付10万元彩礼并承诺婚后追加,部分舆论质疑女方“借婚姻索财”。但需明确:彩礼≠性交易:彩礼属传统习俗,但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1042条),更不意味着女方需以性权利“抵偿”。

性同意权独立于经济关系:即便存在彩礼纠纷,性自主权仍受绝对保护。

三、普法启示:婚约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性同意:明确边界,尊重意愿

“不等于不”原则:即使女方未激烈反抗,沉默或消极抵抗仍可构成“违背意志”。

保留证据:如遇侵害,及时报警、保留伤痕鉴定记录,避免证据灭失。

2、彩礼往来:合法性与限度

书面约定:彩礼数额、用途可书面明确,避免纠纷(如注明“以结婚登记为条件”)。

返还规则:未登记结婚或未共同生活,收受方需返还彩礼。

法律不因“习俗”打折,也不因“舆论”摇摆。文明社会的底线,是尊重每个人的身体与意志自主权。订婚不是性侵挡箭牌,给钱不等于买同意。法律保护每个人的身体自主权,任何关系都不能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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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