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说事[超话]# 【说法析理:“土地确权”纠纷的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宅基使用权的归属主张权利,属土地权属争议,该争议应先经过乡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其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行政机关确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土地侵权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处理的法律依据应当是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规定;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
土地侵权纠纷属于民事侵权争议,无需行政前置,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当然亦可选择行政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再以侵权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查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是司法审查的要点;证明合法权属(如土地证、承包合同)及侵权事实两个焦点争议。通常判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务必注意!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并不包括已经颁发土地证的案件。
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指导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8965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明确了“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对土地登记档案中个别事项记载的真实性问题有异议,可以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案件中寻求救济,不宜要求对宅基地使用权重新确权。【指导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1361号】#微博兴趣创作计划##普法课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