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浩存[超话]#
关于张贵婷受伤事件的澄清说明
根据法院判决书、案件执行记录及当事人采访内容,针对网络流传的不实信息,现梳理关键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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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拖延治疗”的澄清
事实:
事故发生于2012年10月12日,刘家当天即送张贵婷就医,并垫付医疗费用约12万元(含住院费、门诊费等)。
张贵婷后续辗转多家医院治疗,因伤情复杂未能治愈,不存在因费用问题延误治疗。
法院审理确认刘家已尽到及时救治义务,未认定“拖延治疗”责任。
2. 关于“拒不赔偿”的澄清
事实:
2014年一审判决后,刘家按法院要求
先行赔付50余万元(含医疗费、先予执行款等),并申请财产保全配合执行。
剩余赔偿金因刘家经济能力有限,双方协商分期支付:2015-2018年期间按月从刘家工资中扣除,直至2018年刘家经济状况改善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张父明确表示:“已通过法院执行完毕,两家关系良好。”(见采访记录)
3. 关于“责任划分”的澄清
-法院判决:
- 刘家作为舞蹈学校经营者,因未充分预估儿童下腰动作风险、未采取保护措施,承担70%责任。
- 张贵婷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充分评估学习风险,承担30%责任。
责任比例经法律程序认定,不存在偏袒或推诿。
4. 关于“多次上诉拖延赔偿”的澄清
案件时间线:
- 2014年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属合法权利),但原告因未及时缴费撤诉。
2015年二审维持原判,刘家随即开始执行赔偿。
2016年法院驳回刑事申请,全程无证据显示刘家恶意拖延
5.刘浩存与这件事的关联性澄清
刘浩存事发时年仅12岁,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的法律责任依法不应牵连子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仅限责任人本人,子女不因父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更无需为父母行为承受道德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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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不实传言的澄清
- “非法调取检查报告”“诬陷遗传病”等指控:
- 法院判决未采纳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但未认定刘家存在伪造证据或诬陷行为。
“刘家体制内违规经商”:
- 判决书明确新东晓舞蹈学校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未提及违规问题。
“刘浩存未道歉”
- 张父表示双方已和解,刘家多次探望并保持联系,具体道歉形式未公开,但纠纷已妥善解决。
补充;分期支付合法合规
分期赔偿方案经法院协商确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执行和解)规定,并非“未按判决时间支付”。法院通过财产保全确保执行效力,刘家始终在司法框架内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