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玲玲律师
25-04-20 10:03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新锐新知博主

我国法律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确实存在显著不足(这只是就这一点发表观点,不代表我否认女子在性暴力案件中的弱势地位,我也写过许多保护女性的文章[允悲])

比如强奸罪仅限保护女性: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女性,男性被性侵无法构成强奸罪,仅能以“强制猥亵罪”(最高刑期5年)或“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处理,与女性受害者面临的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刑罚差距悬殊。有时男性被性侵案件常因法律空白无法立案,例如2010年深圳男保安性侵男同事案因无明确罪名,最终仅私下解决。

比如对未成年男性保护失衡,对14周岁以下男童的性侵可适用“猥亵儿童罪”,但刑罚(5-15年)仍低于针对女童的“强奸罪”(最高死刑)。例如,2003年广东男教师鸡奸男童仅以猥亵儿童罪判刑,而类似女童案件则可能触发强奸罪加重情节。

为什么法律保护不足,是因为传统性别观念认为男性“不可能被性侵”,但缺乏法律保护进一步加剧受害者的心理创伤,甚至引发极端后果(如河南16岁男生被性侵后自杀),因此,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缺失既是法律漏洞,也折射出社会性别观念的滞后。随着性侵案件的多样化与国际化趋势,我国亟需通过立法修订与司法实践创新,实现性权利保护的性别平等。这不仅是对个体人权的尊重,更是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发布于 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