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大同订婚后“强奸”案如果在古代会怎么处理?
今天看到历史大v加女权大v洛梅笙发表的评论,她说“古人订婚不等于结婚,谁订婚就强奸未婚妻那绝对是违法的(图1)”。
对于这个问题,我实事求是的回答。在古代强奸未婚妻确实是违法的,但不会按强奸罪来处理,因为未婚妻和未婚夫的这种关系是比较特殊的,不能简单化为一般的强奸案件。
古人对于犯罪的认定还是非常慎重的,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在实际执法层面,更看重天理和人情,即使是强奸案亦如此。清人但明伦在《诒谋随笔》中说:“治讼狱者,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不可偏废。决一狱,须先以天理审之,以人情揆之,然后以国法平定其罪……房帏男女琐屑细微之事,亦当度理准情,委曲成全,使之明白了然,安于无事。若轻易其事,不肯耐烦,遽以法绳之,即使断之得其正,而或坏人名节,伤人和睦,甚至有意外之变,固是两造之自取,听断者亦不能辞其咎也。”
具体到大同这个所谓的订婚后“强奸”案,如果在明清时期,法律不会认定为强奸罪,但会判定男方违法,最终处理是男方免予追究、婚姻关系给予维持。
明清两代的法律都明文规定,强奸未婚妻是违法的,但不能按强奸罪来处理。根据具体的情节,也有处理方式的不同。
已经订立婚约,但未纳币(又称纳征,给彩礼)的,这种情况下强奸未婚妻属于情节恶劣的类型,将会处以笞刑,也就是打板子,打多少下板子是地方官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不能打死,打死就过了,地方官也是要被追责的。另外男女双方的婚约是否继续履行,将根据女方的愿意,可以撤销婚约。不过实际上女方往往不愿意撤销婚约,因为古代女子一旦失身,要再嫁人就困难了。基于以上的原因,其实在古代遇到这样的案子极为罕见,女方一般都不愿控告的,“民不举,官不究”,这种在古代不属于公诉案件,如果女方不提出控告,男方当然也就不会被处罚。
另外一种情形是,男女双方不仅缔结婚约,而且男方已经纳币(又称纳征,给彩礼)了的,这种情况下强奸未婚妻,根据明清两代的法律也是违法的,最严重的结果要笞五十,也就是男方最严重的结果要被打50板子。不过我在前文中已经说了,古人判案是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在实际执法层面,更看重天理和人情,国法虽然规定男方在给了彩礼后强奸未婚妻最严重的要被打50板子,但实际不会这么判,即使女方提出控告,官方也会息事宁人,不会真的处罚男方,而且婚约不可撤销。这是因为按照古代的礼俗,男方一旦完成纳币(又称纳征,给了彩礼),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经正式成立,权利义务明确,女方如果反悔就是违法的,举行婚礼的仪式反而不是最重要的。武汉大学政治社会学教授吕德文的这一表述是准确的(图2)。
《仪礼·士昏礼》:“纳征者,纳聘财也。贾公彦疏:征,成也,纳此则婚礼成。”中国古代结婚之所以不太重视举行婚礼的仪式,是因为它和古人的孝道观念有冲突,“昏礼不贺,人之序也(《礼记·郊特牲》)”,所以“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礼记·曾子问》)”。墨家甚至攻击举行婚礼的仪式是悖逆不孝,“取妻身迎,祗褍为仆,秉辔授绥,如仰严亲;昏礼威仪,如承祭祀。颠覆上下,悖逆父母,下则妻、子,妻、子上侵事亲。若此,可谓孝乎?”古人结婚,本来也就是可以不“亲迎”的,所以《仪礼·士昏礼》中说“若不亲迎,则妇入三月,然后婿见"。婚礼仪式中,连“亲迎”这个环节都省略了,那流程就更简单了。
另外,这里有一个问题还需要说明,古代的法律其实是不支持未婚妻控告未婚夫的,因为这违反儒家亲亲相隐之义,女方如果一定要控告,受到的处罚可能比男方还要严重,屁股打烂是小事,当众被扒掉裤子打,这对于古代女人是极大的羞辱,基本上也就没脸再活人了。
在古代的礼俗中,男女双方如果缔结婚约,男方又已经完成纳币(给彩礼),那么女方就已经被视为夫家的人了,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在《明史·列女传》中是有很多记载的,如“林端娘者,瓯宁人,字陈廷策。闻廷策讣,寄声曰:‘勿殓,吾将就死。’父曰:‘而虽许字,未纳币也。’对曰:‘既许矣,何币之问?’父谨防之。曰:‘女奚所不可死,顾死夫家韪耳。’父曰:‘婿家贫,无以周身。’曰:‘身非所恤。’又曰:‘婿家贫,孰为标名?’曰:‘名非所求。’遂往哭奠毕,自克死期,理帛自经,三拱而绝。”从其父女的言谈中可知,当时的人认为,如果纳了币,就是正式的夫妻关系,女方可以有殉夫之义,陈家尚未纳币,林瑞娘的父亲因此阻止其殉夫,其女不听。又
“江夏欧阳金贞者,父梧,授《孝经》、《列女传》。稍长,字罗钦仰,从梧之官柘城。梧艰归,舟次仪真,钦仰坠水死。金贞年甫十四,惊哭欲赴水从之,父母持不许。又欲自缢,父母曰:‘汝未嫁,何得尔?’对曰:‘女自分无活理,即如父母言,愿终身称未亡人。’……生平独卧一楼,年六十余卒。”从这段记载中可以看出,欧阳金贞未嫁,但“自分无活理”,“终身称未亡人”,说明夫妻关系的缔结,举行婚礼的仪式并不是最重要的。男方可能已经完成了纳币,熟悉儒家经典的欧阳金贞才觉得“自分无活理”,终身称为未亡人。
其实古代除了三媒六聘的正式婚姻,还有无媒苟合和抢婚这两种婚姻状况存在。
古人由于“贫不能具礼”,也就是男方给不起彩礼,这种情况下未婚的男女私奔,国法其实是不禁止的,也承认这种婚姻关系是合法的,这就是古代《周礼·媒氏》中所说的“奔者不禁”。古代戏剧中的“王三姐守寒窑十八载,刘翠屏苦度了十六春”,就是讲的这一类私奔婚。
至于抢婚,大多也是因为给不起彩礼的原因。清人赵翼在《陔馀丛考》中说:“村俗有以婚姻议财不谐而纠众劫女成亲者,谓之抢亲。”1906年9月2日,上海《申报》刊登的新闻:“女子朱阿大,早经许字殷小才子,殷因无力完姻,前日纠人做抢亲之举,女忽奔入济良所,由公所女董送至公共公廨,请讯朱女,供并不嫌殷姓贫寒,唯仇不应强抢,情急投入所中暂避。”
抢婚虽然违法,但是古代被抢的女子失身后难嫁,女方家人和官府处理起来会颇感棘手,也就只能默认这种婚姻关系了。
另外还有一种女方和男方约好的抢婚,这里面也分两种情况。一是男女相爱,但女方家人阻婚,男方便来强抢,女方暗中配合被抢,生米煮成熟饭,迫使女方家人认婚。所以古人的婚姻也没有现代人想象的这么不自由,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可以想办法破坏规矩。二是古代嫁女也是要给嫁妆的,而有些女方家贫困,给不出嫁妆,就约定男方来抢,以抢婚的方式成婚,自然也就掩盖了给不出嫁妆的窘境。
这里提到了古代女子的嫁妆,我也简单介绍一下。古代女子出嫁,父兄所给之嫁妆是带有分家产的性质的,这和现代人所想象的仅仅是礼物不同。古代女子虽无法律规定之家产继承权(招婿入赘的除外),但是在出嫁之时,父兄应该给予一定分量的嫁妆,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家产继承。所以有能力的家庭,在女子出嫁时,如果不给嫁妆是不行的,这相当于剥夺了该女子对家产的继承。正因为嫁妆不能不给,所以古人把生女儿视为赔钱货,生的越多越倒霉。东汉名臣陈蕃曾经说:“盗不入五女之家,以女贫家也(《后汉书·陈蕃传》。”《颜氏家训·治家篇》中亦说:“太公曰:‘养女太多,一费也。’陈蕃曰:‘盗不过五女之门。’女之为累,亦以深矣。吾有疏亲,家饶妓媵,诞育将及,便遣阍竖守之,体有不安,窥窗倚户,若生女者,辄持将去,母随号泣,使人不忍闻也。”唐朝时期每嫁一个公主,嫁妆五百万缗,相当于东南25个大县全年的财政总收入,耗资惊人,皇帝的女儿也愁嫁。蒲松龄《聊斋志异·于中丞》:“适巨绅家将嫁女,妆匳甚富”。当然有些实在贫困的家庭,如果女子出嫁置办不起嫁妆,那也正常。 吴三桂的妻子张氏在出嫁时,想要一条红裙子,她母亲都不愿给。嫁妆在秦汉以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由妻子支配为主。如果夫家犯罪要被抄没财产,妻子的这一份嫁妆可以不充公。唐宋时期嫁妆仍然是夫妻共有财产,但已经转为由丈夫支配为主。元代以后,女子的嫁妆已经转为夫家所有。女方如果要离婚,嫁妆也不能带走,这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元典章》:“随嫁奁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搬取随身。”不过如果妻子是被丈夫所休,生活无着的话,按道理嫁妆是要退还给女方的,这就是海瑞的前妻许氏控告海瑞霸占她的嫁妆不还的原因。
我个人认为,古代对于未婚夫强奸未婚妻的处理,比今天法律的冷峻更为合理,确实是兼顾了天理、国法、人情。既维护了国法的尊严,也真正做到了不枉不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