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分享了一个超龄员工是劳动者还是劳务人员的案例,这个争议不仅影响到劳动法领域的纠纷,还会影响到交通事故纠纷,比如误工费的计算。我们老龄化的问题估计会让立法者尽快立法解决。#律师说法#
一个月前,入库案例有这么一个案例,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
案例名称:金某和诉谭某立、周某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4)苏 0509 民初 3760 号
案情介绍:
2022 年 4 月,被告谭某立驾驶小型轿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原告金某和(1952 年 1 月出生,案发时 70 岁)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金某和受伤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立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和无事故责任。
金某和就自身伤情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载明金某和的误工期为 240 日。
谭某立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周某峰名下,并在某保险公司吴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金某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谭某立、周某峰、某保险公司吴江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105534.23 元。
就误工费损失部分,金某和主张按照 7000 元 / 月标准计算 8 个月共计 56000 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吴江支公司辩称,金某和已超退休年龄,也没有提供劳务合同、银行流水等予以佐证,无法证明产生误工费损失,不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用。即使法院认定金某和存在误工损失,其误工期也只能认定 6 个月。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 1179 条规定误工费按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未将退休年龄作为排除误工费请求的直接依据,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实际劳动收入损失,而非年龄本身。
在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时,不能简单地以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支持,而应当对受害人是否仍在从事某项或多项工作以及受害人受伤前的收入状况进行实质判断。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吴江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金某和包括 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 79863.37 元。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是“本案中,具体到误工损失金额,金某和虽无法完整提交为全部企业提供送货服务的实际收入证据,但其提交的为其中一家企业提供送货服务的送货单及记账本,能够反映其提供的送货服务为按次计费,故金某和属于无固定收入人员,因其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结合金某和为一家公司送货即有4200元/月左右的收入及另外两家企业负责人的证言,法院酌情按照2022年度江苏省城镇私营单位运输业年平均收入标准即69360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天数的话,就是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误工期240日的专业意见,法院最终支持金某和误工费损失45606.6元。
驳回原告金某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觉得本案有支持超龄劳动者(劳务)权益的立场,但是由于赔偿方是保险公司,所以有这样的判决也不奇怪。
写点实务建议,如果我代理原告,我会让他提早固定证据:
1.收集与工作相关的所有材料,比如完整的劳动合同(如有,超龄的不容易有)、劳务协议、工作证、考勤记录、送货单等。尤其是对于从事多家企业送货工作的,应向每家企业索要详细的书面证明,加盖企业公章,并附上企业负责人联系方式。
对于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的运费收入记录,要及时截图保存,并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2.收入证明 :
除了企业留存的送货单和记账本外,还应收集银行流水,显示收入的到账记录。如果有现金交易,应要求企业出具现金收款凭证,并注明每一笔款项对应的送货日期和业务内容。
3.误工期限证明 :及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合理的误工期限,并将鉴定报告作为关键证据提交法院。
而对于被告,尤其是两个自然人,第一提醒就是车子不要借给别人开!!
第二就是马上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和定损工作。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材料,包括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
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如实说明事故经过和相关情况,确保保险理赔顺利进行。
仔细审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确保自己了解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
保险公司如何抗辩呢?
1.劳动关系真实性审查 (当然本案是劳务关系)
仔细审查原告提供的工作相关证据,查找证据链中的薄弱环节。例如,核实送货单与实际业务量是否相符,考勤记录是否真实,工作证是否为正规企业发放等。
要求原告提供更多的辅助证据,如工作期间的社保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等,以证明劳动/劳务关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2.收入证明效力质疑 :
对原告主张的收入标准提出质疑,要求其提供更充分的证据,如纳税证明、完整的银行流水等。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可以申请法院对其收入情况进行调查。
对于电子支付记录,要求原告提供原始载体进行核对,并对交易对手的身份进行核实,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3.误工期限合理性评估 :对司法鉴定的误工期限进行严格审查,如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邀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说明原告的实际误工期限可能短于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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