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男童掉入酒店泳池致一级残疾 三亚中院:监护人承担70%责任,游泳池管理者承担30%责任】
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落水男童的父母承担70%的责任,案涉游泳池管理者某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2021年8月26日,4岁男童东东(化名)随母亲彭某和哥哥多多(化名)到三亚某酒店的泳池游玩。当天19时37分6秒,东东在泳池边玩水时不慎落入水中。多多发现东东落水,向彭某的朋友陈某求助。陈某闻讯立即施救,并呼喊他人来帮忙。监控视频显示,19时43分32秒,泳池救生员听到呼救声后,赶往东东落水点。19时43分45秒,东东被救出水面。在现场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于当日送至三亚市人民医院抢救。
该泳池由某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经查,某某物业公司取得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游泳),具备经营游泳场所的资质。
根据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情况,以及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一名游泳救生员在泳池一侧进行游泳教学,另一名游泳救生员在泳池中间的廊桥处,二人所在位置对泳池均存在部分视野盲区,救生观察台处无人执勤。
事发后,某某物业公司支付了医疗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鉴定,东东构成一级残疾。为此,东东作为原告,对某某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三亚城郊法院审理认为,东东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和保护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某某物业公司虽具备经营游泳场所的相应资质,但事故发生时配置的救生员均不在救生观察台执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为此,三亚市城郊法院判决东东父母承担70%的责任,某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某某物业公司不服,向三亚中院提起上诉。三亚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杨作品 编辑 程偲 黄羽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