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同事有个交通事故案件从无责变为了全责,今天简单的写一下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相关问题。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和《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得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救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能通过“复核”程序进行解决】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复核后会作出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明)的结论或者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后,若新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仍有错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18〕149号】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1期案例【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裁判要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在具体的责任比例划分上,若属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若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自己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80%、同等责任60%、次要责任40%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