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执行中,存在错误适用收入执行措施或制作、送达执行文书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一)将到期债权作为收入执行,错误适用《执行规定》 第28条、第29条等规定,向第三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第三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经审查,第三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依法撤销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实施部门依照到期债 权执行程序重新作出具体执行行为。但执行裁定主要内容是冻结该债权或者要求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履行相应义务的,可确认冻结债权有效,仅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要求执行实施部门制作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向第三人直接送达。
(二)债权执行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应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或执行裁定,并要求执行实施部门依法重新作出:
1.未向第三人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或者以执行立案后的概括性冻结裁定代替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仅向第三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但审理中已制作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了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的除外;
2.执行立案后,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代替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限制或剥夺第三人依据《执行规定》第47条规定的异议权利的;
3.执行立案后,在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之前或者同时,向第三人送达强制执行到期债权的执行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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