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公 示
因执行工作需要,本院下列执行案件拟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现将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1
(2024)苏1281执4604号案件
收款人:庞一剑
拟发放金额:7500元
发放事由: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后,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执行人指定汇入收款人账户,收款人系被执行人近亲属。
承办人:黄亚军
联系电话:0523-80799113
2
(2024)苏1281执2198号案件
收款人: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拟发放金额:133175.18元
发放事由:收款人系被拍卖不动产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办人:黄亚军
联系电话:0523-80799113
3
(2024)苏1281执1973号案件
收款人:庞美琪
拟发放金额:61200元
发放事由: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被拍卖后,依规定保留被执行人租房费用以保障居住权,被执行人指定汇入收款人账户,收款人系被执行人近亲属。
承办人:王杰
联系电话:0523-80799125
上列事项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与承办人电话联系并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待公示期满后,如无人对款项发放提出异议,则本院执行局即办理款项发放,经五级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支付款项。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4日
来源: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