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受害人付秀华 25-04-26 04:19

尊敬的国家各级权力机关领导: @中国长安网 @利剑沸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政法委 @微博反垃圾

本人因喀左县公安局民警贾凯等人滥用传唤程序、以不实理由实施骚扰性执法并试图强加“行政警告”一事,现依法提出控告,恳请有权管理的权力机关领导调查核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4年7月14日,喀左县信访局、公安局联合陷害华信石业业主付秀华,以“干扰信访秩序”为名实施非法拘禁、抢劫信件手机后,继续打击迫害付秀华,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嫌《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
一、事件经过与违法事实
1. 滥用传唤程序与捏造理由
2025年4月22日至25日,贾凯通过私人电话(非警务专用号码)联系本人,声称持有传唤证并以“越级上访”为由要求配合调查。本人当场指出其传唤理由不成立(国家信访局已出具督办函并转交公安部),但其转而以“干扰单位秩序”为借口继续施压,仍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撑指控。之后强加“重复信访”的莫须有罪名支撑指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传唤需基于“确有违法行为需要调查”的法定事由,且应通过规范程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贾凯虽持有传唤证,但其捏造理由、滥用传唤权的行为已违背立法本意。
2. 非规范执法与骚扰性围堵
贾凯在未着警服、无警车标识的情况下,多次于非工作场所(住所、学校门口)实施拦截,并持续通过私人电话联系。此举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及执法通讯规范,严重损害执法严肃性。
其声称“政法委无权干涉”的言论,暴露出对执法监督的抗拒态度。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民警执行职务应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及社会监督,贾凯的行为已涉嫌渎职。
3. 以“行政警告”为工具压制合法维权
贾凯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重复信访”为由威胁施加行政警告,但本人依法依规通过国家信访局复查程序(符合《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其指控显属捏造。 2024年7月15日,贾凯已经以此为由非法绑架、抢劫、异地超管辖拘留付秀华10日,公安部督办后喀左公安局不做处理。
喀左县有关领导声称“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进京上访可构成刑事犯罪”,此言论曲解《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过罚相当),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强行挂钩,涉嫌滥用公权恐吓公民。
二、法律依据与诉求
1. 程序违法核心点
传唤权滥用:传唤证需基于合法事由,而贾凯以虚构的“越级上访”“干扰秩序”为由启动程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必须存在需要调查的违法行为”之规定。
私人通讯违规:使用私人电话执行公务,违反《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关于“执法通讯应通过官方渠道记录留痕”的要求,导致当事人无法有效留存证据、质疑程序合法性。

2. 维权受阻与投诉机制失灵
本人向朝阳市、辽宁省12389及县领导多次反映,均遭推诿。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对公民投诉应依法受理并书面答复,但本案暴露出基层执法监督严重缺位。

具体诉求:
1. 对贾凯滥用传唤程序、捏造执法理由、使用私人电话干扰公民等行为立案调查,依《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追责;
2. 撤销针对本人的不实“行政警告”决定,公开澄清事实;
3. 责令喀左县公安局整改执法程序,禁止以“维稳”名义违法限制公民信访权利;
4. 督办喀左华信石业有限公司营商环境问题,保障本人依法维权渠道畅通。

发布于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