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成立包庇罪。
1.包庇罪只打击下游犯罪,如果与上游犯罪人之间有事前或者事中的共谋,则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
2.“作假证明”,既包括以言辞方式作假证明,还包括以实际行动例如顶包、自首等方式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
【例1】A故意杀人罪后,老蔡主动去公安机关“自首”,让公安机关信以为真,将老蔡“绳之以法”,A得以逃脱刑事责任。结论:老蔡成立包庇罪。
3.包庇罪的主体没有限定,当然,不能是同案犯,理由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例2】A杀人后,A的妻子或者儿子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A的妻子或者儿子成立包庇罪。
4.包庇罪比伪证罪的危害性要大。理由在于: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以后、审判终结以前的过程中。而包庇罪则可能使刑事案件无法进入到侦查阶段,根本无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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