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最帅的前法官 25-04-27 09:00

又见因该条文的争议。分享一篇自己的旧作并一点个人看法:
一、该条原文是“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这里的“权利”,是指《民法典》801条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竣工验收于发包人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相当于发包人以其行为做出了意思表示:工程符合验收条件,视为通过验收。除此之外,给发包人的行为赋予更多的法律效果,都缺乏依据。
​三、视为验收的后果:1.承包人可以交付工程。2.承包人可以要求启动竣工结算。3.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起算。依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就是这么写的。该文本的广泛使用,将其视为行业惯例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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