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件事实存在多种可能性,未如实陈述者将受不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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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多种可能性时,未如实陈述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否则法院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争议焦点
当事人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时,法院能否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在案件事实存在多种可能性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陈述义务?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拒不接受询问的,法院应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在本案中,燕某未如实陈述借款本息情况,且未出庭参加庭审活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要求其对出借本息情况作出如实陈述,但燕某仍未如实陈述。因此,法院作出不利于燕某的认定,不支持其关于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分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诚信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诚信义务,明确了在案件事实存在多种可能性时,未如实陈述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裁判结果体现了对当事人诚信诉讼义务的严格要求,维护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43号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