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初中女生致其怀孕不予立案# 男的确实不构成犯罪
如果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发生性关系时,不知道女孩不满14岁,男方没有强奸故意,不构成强奸罪。
2002年时,网上交友刚刚兴起,就有一个12岁的女孩子在网上自称19岁,主动和男性交友,并且发生关系。45天里,先后有8名男子和她发生了关系。其中还有一些情况,是多名男性同时和她约在一起发生性关系。
怎么办?
最高法随后专门就这个案例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司法解释,最后演变出了很多不同的案例。对警方执法来讲,警方多了一个责任,要证明和女方发生性关系的男方是“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大家再仔细读里面的用词,有一个“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如果发生性关系,导致严重后果,还是要追究。
这个标准后期又因为多个不同的案例调整过很多次。我这里不赘述其他的案例。只是和大家讲清楚这个处理问题的框架。
回到今天争议的这个案例。大家仔细去看,会发现这个案例很特殊。首先,这个女孩子也是网上主动交友,并且说自己年满16岁。同时,这个案子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这女孩子怀孕了,并且因为流产导致的并发症,小小年纪就失去了生育能力。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