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兴趣创作计划##案例普法[超话]#审阅大量裁判文书,梳理出法院认定构成人格混同的要点如下:
1. 该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一人公司股东不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不存在人格混同情形;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公司法第62条规定,未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 公司仅编制会计报告,但是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公司不配合法院要求,不提供财务账册;
5. 公司未做清算而注销,法院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6. 公司财务账册丢失,资产去向不明;
7. 将资金或者设备交给股东使用,未做财务记载;
8. 和股东之间代收代付款项,未做财务记载。
不构成人格混同的案例及司法观点摘要
1. 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张伟男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民事判决书】
【特征标记】普通公司、不构成人格混同、二审改判【法院观点摘要】原审判决认定,张伟男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凯利公司向张伟男转账支付的2951.8384万元是凯利公司向其归还的借款,并无不当。但是,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其他混同情形等。本案中,凯利公司该单笔转账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凯利公司和张伟男构成人格混同。并且,凯利公司以《资产转让合同》目标地块为案涉债务设立了抵押,碧桂园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凯利公司该笔转账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凯利公司向张伟男转账2951.8384万元的行为,尚未达到否认凯利公司的独立人格的程度。原审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径行判令张伟男对本案中凯利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http://t.cn/A6EE6XHo
